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4年版)


(潼委办发〔201941号、潼委编〔2020〕49号、潼委编〔2021〕22号)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潼南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是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国家和重庆市统计方法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方案。

(二)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镇街统计工作的管理,依法对镇街统计数据进行评审;负责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组织实施全区二、三产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五)负责公布、编撰、出版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七)指导统计调查单位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维护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承担“四上企业”的初核、入库工作;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八)参与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九)负责组织实施“四下企业”抽样调查。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组织人事、离退休工作;负责党务、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群团、信访、安全稳定等工作。

(二)综合核算科。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设计管理和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牵头编印发布统计月报、统计年鉴;负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分析;负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加强与市统计部门相关处室的对接和联系联络工作。

(三)工业能源投资科。负责全区工业统计、能源资源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建筑业统计等工作;做好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做好部门、企业统计数据上报的监测、审核,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审核上报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各项资料;加强与市统计部门相关处室的对接和联系联络工作。

(四)贸易和服务业科。负责全区贸易外经统计、利用内资统计;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旅游统计、新型金融业统计、企业信息化统计;负责人口和就业统计;负责全区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妇女儿童监测等社会和科技统计;做好部门、企业统计数据上报的监测、审核,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审核上报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各项资料;加强与市统计部门相关处室的对接和联系联络工作。

(五)统计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指导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对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本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民间统计调查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夏露街251号201

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4576333

传真电话:023-44576333

邮政编码:402660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