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潼南委发〔2019〕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全区国资、金融、国企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除国有金融资本外的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三)负责对全区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分析及国有资产登记、转让、处置、纠纷调处和执行等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研究提出加快区厲国有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拟订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奖惩、薪酬和绩效管理办法,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董事、监事的推荐、考察、综合考评等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

(六)负责督促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七)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协助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履行风险处置等职责。

(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划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十)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关于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内设监事会管理,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待中央、市级对重点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管理职责顶层设计明确后跟进理顺。同时,建立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时,同时抄报区审计局。

第四条 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稳定、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党务工作。提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建议。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

(二)国资科。负责研究提出完善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评估结果的核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建立完善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汇总全区资产统计工作。承担接管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管理等工作。

(三)国企科。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区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设、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破产等改革方案。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制度审批备案。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参与研究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董监事会工作。承担向国有参股企业推荐、考察、任免国有股权代表、财务总监的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区属国有企业运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区属国有企业风险管控。负责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决算方案,对国有资本收益督促上缴并提出使用建议,实施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金融科。承担协调金融相关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承担牵头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履行风险处置职责,维护本地区金融秩序。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新服务、拓展业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私募股权类企业的初审、备案和监督管理,协助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9名(其中统筹调剂1名)。设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72号

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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