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是主管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实行以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参与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牵头协调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任务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区的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授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督察镇街、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镇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参每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区的履约工作。

(十五)承担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机构设置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内设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等4科1室。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财务审计、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发布、舆情监管、公众参与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和环境督导科。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相对集中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承担市级、区级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和区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中有关生态环境的考核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负责组织污染物总量减排、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生态环境科技标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

(四)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组织实施电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五)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三、下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下设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个事业单位。

(一)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组织协调跨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2.承担污染防治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农业面源,工业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

3.承担生态保护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承担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4.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5.承担生态环境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工作。

6.承担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7.承担对镇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

8.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任务是开展环境质量、应急专项、污染源等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环境监测科研;提供项目建设环境监测服务;管理运行环境监测网;开展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工作。

具体职责任务

1.承担辖区内水、声、大气等方面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承担应急专项环境监测工作。

3.承担污染源监测工作。

4.开展环境监测科研。

5.提供项目建设环境监测服务。

6.管理运行环境监测网。

7.开展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环境监测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人信息

彭绪仁 局长:主持区生态环境局全面工作。

丁奎 副局长:负责党建、党风廉政、群团、法制、机关事务、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宣传教育和国家合作工作。分管办公室工作,联系梓潼街道、大佛街道、双江镇、花岩镇、玉溪镇、米心镇及群力镇。

何志强 纪检组长:主持驻区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工作。

刘翔 副局长:负责水环境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总量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督察、科技标准工作,负责机关党总支工作。分管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水生态环境科工作。联系柏梓镇、崇龛镇、太安镇、塘坝镇、小渡镇、卧佛镇、新胜镇、五桂镇及寿桥镇。

罗程 副局长:负责大气、噪声、土地、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及化学品、农业农村等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工作,联系桂林街道、龙形镇、古溪镇、宝龙镇、上和镇、别口镇及田家镇。

杨光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

向荣 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负责监测站全面工作。

五、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甘泉东路266号。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8165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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