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潼南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依法依规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 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规范性文件和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和镇级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 执行殡葬管理政策,落实殡葬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承担残疾人福利工作。

(十) 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十一) 组织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与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会同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重庆市潼南区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审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党务、群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人事管理(含离退休)、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规划,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民政资金管理、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民政统计、预决算及资产管理,对镇街使用民政资金监督指导。

 (三)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承担民政行业政务审批服务﹔牵头推进民政行业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拟订全区社全工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 社会救助和安全监督科。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镇街敬老院建设管理;承担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监管工作;指导城乡低保管理及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机构相关工作;参与配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开展;承担民政行业安全监督。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承担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行政执法科)。负责行政区划、区域界限、地名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地名命名、变更;负责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落实和管理,承办残疾人福刮、补贴发放及监督管理,指导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民政行业行政执法﹔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儿童权益保护及福利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落实;协调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养老服务、福利机构管理;负责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社会福利、儿童收养登记及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统筹调剂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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