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宝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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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3008/2021-0004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宝龙镇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体裁分类 ] 其他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渝民〔2021143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202183



潼南府发〔20179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民发〔201760号)文件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范围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根据救助对象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分为以下四类:

A类:特困人员和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下列情形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4.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一年内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医保及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1.A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2.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3.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4.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

1.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2.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区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上述三类临时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分别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主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及时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名单通过临时救助系统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发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大额的临时救助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要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网络化、信息化。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的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强化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市级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以及社会捐赠和募集等渠道筹集。区财政局要根据救助支出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救助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逐步扩大本级财政临时救助资金规模。区民政局要汇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力状况、临时救助实施效果以及资金筹集情况等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及救助工作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倾斜。

3.强化能力建设。区民政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考虑本辖区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及其他困难群体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齐、配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要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财政所、民政办应分别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并定期对账;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潼南府办〔201012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1113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渝民〔2021119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

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

近日,民政部印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过程中,要把思想统一到新的认定办法上来,原《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88号)不再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暂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执行,待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精准实施救助供养。按照新的认定办法,该纳入的要全部纳入,力争做到不漏1人;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按照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执行。

(三)抓好宣传培训。新的认定办法在申请人和义务人残疾等级、家庭财产、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区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要首先弄懂弄通,然后对镇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业务精通。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新的政策家喻户晓。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区县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强督察和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重庆市民政局

                                                           2021618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201610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6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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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73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32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认定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 家庭成员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除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并考虑家庭成员间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负担情况。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1.属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扣除以下费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且能提供有效支付证明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费用。因城建、危旧房改造、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计完为止。

(五)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六)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七)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

第五章 家庭消费支出

第十四条  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第十五条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3205号)同时废止。


临时救助申请资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支出突然增加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现居住在              ,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残疾等级

从事职业及单位

月收入()














































合计









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3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4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5、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二、家庭财产情况

1、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2、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3、大型农机具4、存款及证券、债券、储蓄型保险
(说明:有以上情况的在处画“√”,无则在处画“×”。)

三、家庭月开支情况

1、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
2、通讯费:          元。
3、物业管理费:     元。

四、与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声明

有近亲属关系

的家庭成员

近亲属

人员姓名

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备注











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低保金全部退回,并承担1-3

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存档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居住在                  ,纳入城市(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人,审批的有效期为  年 月。现家庭仍然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续保申请,并对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状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二、家庭收入: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三、家庭财产:无变化 有变化                    

四、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通讯费     元。

(注:填写上月支出情况,并附相应支付凭据)

五、居住地址:无变化 有变化,现居住:                

六、其他变化情况:

承诺:1.以上续保申请所列情况及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经办部门或委托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救助金额继续予以保障。

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

救助金额需作调整,按程序办理低保金调整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重庆市潼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凡本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规定,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低保标准:城市636元/月/人、农村515元/月/人的,可以按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市内户口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在其中就近、方便的户口地一方的区县镇街申请。

二、申请地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三、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申请

四、申请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具有赡、抚养关系的义务人提供身份证。

2.现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提出申请前3个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物管费支出发票原件;

4.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正式学费发票收据。

5.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复印件;

7.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近半年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

8.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有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提供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安置、房屋补偿费、集体资产分割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10.就业的应提供就业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11.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供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复印件,有遗属补助金的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复印件;

12.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13.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协议等相关证明;

1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城乡居民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困难家庭,到户口地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低保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2.现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受理。镇街民政办(科)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备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应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

(三)调查。镇街应及时依程序对低保申请对象开展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核实。核查后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提交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做出处理。

(四)评议。镇街应及时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对象组织开展群众评议,主要评议其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并张榜公示。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只作为参考

(五)审核。镇街民政办(科)在群众评议后随机抽查(20%以上)复核后,及时报镇(街)政府集体审核、研究形成会审意见,经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

(六)审批。镇街须在次月10日前分批报送审批表,当批涉及党员干部的应连同《潼南区党员干部亲属申办惠民政策备案表》上报,不涉及的应填报《当批申请对象不涉及党员干部备案表》。收到镇街上报材料后,区低保中心应及时全面审查材料、随机抽查核实,经局社会救助工作评审小组集体会审形成审批意见后批准。


潼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求助热线:81655026  81655015(特困供养、临时救助)  81655022 81655025(最低生活保障)


潼南区民政局投诉举报电话:81655026  81655022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潼南区兴潼大道127号


潼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求助热线:81655026  81655015(特困供养、临时救助)  81655022 81655025(最低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分别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主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及时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名单通过临时救助系统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发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大额的临时救助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办理时间:长期办理

办理地点:镇(街)人民政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联系方式:

临时救助申请联系方式

序号

镇街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1

梓潼街道办事处

蒋光英

15310304049


2

桂林街道办事处

段茜

15998991699


3

大佛街道办事处

彭辉

18983159697


4

双江镇人民政府

代春艳

15086627758


5

柏梓镇人民政府

钟柳

17702310707


6

花岩镇人民政府

谢林汕

15223199762


7

塘坝镇人民政府

彭玉仙

17783868738


8

太安镇人民政府

唐森林

13883869259


9

新胜镇人民政府

李喜

13996021196


10

小渡镇人民政府

汤洪荣

17815321299


11

寿桥镇人民政府

刘俊宏

15023098604


12

卧佛镇人民政府

蒋洪

18996009699


13

五桂镇人民政府

陈中友

15223227985


14

古溪镇人民政府

牟小红

17783620091


16

群力镇人民政府

李果红

15823263898


17

龙形镇人民政府

王斌

15923190001


18

宝龙镇人民政府

张高红

13350338180


19

米心镇人民政府

何俊良

13527582282


20

玉溪镇人民政府

张艳红

17815323273


21

上和镇人民政府

杨进

15998926698


22

崇龛镇人民政府

刘力熔

13594237022


23

别口镇人民政府

王秀静

15320399811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李恒   8165502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时间

长期受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地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联系方式

序号

镇街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1

梓潼街道办事处

蒋光英

15310304049


2

桂林街道办事处

段茜

15998991699


3

大佛街道办事处

彭辉

18983159697


4

双江镇人民政府

代春艳

15086627758


5

柏梓镇人民政府

钟柳

17702310707


6

花岩镇人民政府

谢林汕

15223199762


7

塘坝镇人民政府

彭玉仙

17783868738


8

太安镇人民政府

唐森林

13883869259


9

新胜镇人民政府

李喜

13996021196


10

小渡镇人民政府

汤洪荣

17815321299


11

寿桥镇人民政府

刘俊宏

15023098604


12

卧佛镇人民政府

蒋洪

18996009699


13

五桂镇人民政府

陈中友

15223227985


14

古溪镇人民政府

牟小红

17783620091


16

群力镇人民政府

李果红

15823263898


17

龙形镇人民政府

王斌

15923190001


18

宝龙镇人民政府

张高红

13350338180


19

米心镇人民政府

何俊良

13527582282


20

玉溪镇人民政府

张艳红

17815323273


21

上和镇人民政府

杨进

15998926698


22

崇龛镇人民政府

刘力熔

13594237022


23

别口镇人民政府

王秀静

15320399811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81655026  8165501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时间

          

              长期受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地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联系方式

序号

镇街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1

梓潼街道办事处

蒋光英

15310304049


2

桂林街道办事处

段茜

15998991699


3

大佛街道办事处

彭辉

18983159697


4

双江镇人民政府

代春艳

15086627758


5

柏梓镇人民政府

钟柳

17702310707


6

花岩镇人民政府

谢林汕

15223199762


7

塘坝镇人民政府

彭玉仙

17783868738


8

太安镇人民政府

唐森林

13883869259


9

新胜镇人民政府

李喜

13996021196


10

小渡镇人民政府

汤洪荣

17815321299


11

寿桥镇人民政府

刘俊宏

15023098604


12

卧佛镇人民政府

蒋洪

18996009699


13

五桂镇人民政府

陈中友

15223227985


14

古溪镇人民政府

牟小红

17783620091


16

群力镇人民政府

李果红

15823263898


17

龙形镇人民政府

王斌

15923190001


18

宝龙镇人民政府

张高红

13350338180


19

米心镇人民政府

何俊良

13527582282


20

玉溪镇人民政府

张艳红

17815323273


21

上和镇人民政府

杨进

15998926698


22

崇龛镇人民政府

刘力熔

13594237022


23

别口镇人民政府

王秀静

15320399811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81655026  8165501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81655026  81655015


渝民发〔20168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局

20161230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提出申请

(一)资格条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二)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进入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四、群众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乡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一)会前准备。提前准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群众评议表决票,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群众评议场地,并提前通知群众评议的时间、地点。

(二)参加人员。

1.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中确定2030人组成。评议时,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随机抽选79人。

2.低保申请人。申请人应参加群众评议,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群众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3.调查人员。包括参与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三)会议程序。包括宣讲低保政策、申请人陈述、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评议人员询问、现场评议表决、公布结果、签字确认等。

(四)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群众评议即为通过。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且理由充分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做出调查结论。

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依据。

五、乡镇(街道)审核

群众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二)集体研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确定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保障人员的还应计算重点保障金额。

(三)审核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审核意见前,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

(四)上报审批。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按拟纳入和不纳入两类整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

1.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3.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二)随机抽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已经进行近亲属备案登记的低保申请,要逐一核实。

(三)评审会审议。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情况,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低保科(中心)科长(主任)和低保经办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讨论审定,形成审批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参与审批。

(四)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交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长期公示。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一)发放低保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二)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通知书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

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6.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7.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通知

10.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

决表

11.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12. 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3.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1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7. 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

附件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通知书

      年第    号)

:

    您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资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现予以受理。办理期间,请您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调查。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由受理机关在申请人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出具。第一联由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由受理机关存档。

附件3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

      年第    号)

:

    您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资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正上述第    项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由受理机关在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时出具。第一联由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由受理机关存档。

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现居住在              ,因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残疾等级

从事职业及单位

月收入()

合计

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3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4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5、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二、家庭财产情况

1、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2、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3、大型农机具□;4、存款及证券、债券、储蓄型保险□;
(说明:有以上情况的在处画“√”,无则在处画“×”。)

三、家庭月开支情况

1、水费:元;电费:元;燃料费:元。
2、通讯费:元。
3、物业管理费:元。

四、与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声明

有近亲属关系

的家庭成员

近亲属

人员姓名

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备注












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低保金全部退回,并承担1-3

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存根)

  

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你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特此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注:若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回执

申请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存档。

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请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申请人(户主)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学历

婚姻

状况

健康

状况

残疾

等级

水库移民

农垦企业人员

森工企业人员

散居归国华侨

退役军人

两劳释放人员

从业状况

从业单位

三峡移民

家庭收入

姓 名

合计

工资性
收入

种稙养殖收入

经营活动收入

财产租赁变卖收入

土地流转收入

养老
保险金

赡扶抚养费

生活
补助金

其它
收入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信息

姓 名

与被赡扶抚养人关系

性别

年龄

家庭
人数

家庭
总收入

人均收入

家庭成员从业情况

说明:

总收入

人均收入

备注:

家庭财产

住房

机动车辆

金融资产

其他财产

家庭消费支出

月水电燃料费

产权登记人

建筑面积

地址

类型

购置登记人

种类

金额(市值)

类型

登记人

地址

月通讯费

轿车□

存款

门面(店铺)

月物业管理费

其他□

证券

非基本生活用品

债券

其他支出

群众评议有异议
调查核实情况

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学历填列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3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5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6从业状况填列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失业、未登记失业、单位退休、务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所属乡镇(街道):

低保申请人姓名

近亲属人员情况

与家庭成员关系

备注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区(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

  你单位职工      系我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民,其家庭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请你单位协助提供该同志上月收入证明,并将回执邮回我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

收入证明回执

姓 名

岗 位

月收入

基本工资

各种津补帖

其它收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对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附件9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通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召开低保群众评议会议,请低保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做好陈述准备。欢迎辖区居民参加旁听。本次群众评议的对象如下:

序号

申请人(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0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决表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调查核实情况

投票表决情况

家庭成员(人)

家庭月收入(元/月)

家庭财产

(是否超标)

家庭消费支出(是否超标)

认可

不认可

不认可原因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说明: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可的在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在不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应在不认可原因栏内选择不认可项目,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可。


附件11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本次群众评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  人,共对  户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调查核实情况

投票表决情况

家庭成员(人)

家庭收入

(元/月)

家庭财产

家庭消费支出

认可 票数

不认可票数

不认可主要原因

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小组于   年 月 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低保申请的  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提出了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如下:

一、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家庭保障人数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居住地址

二、拟不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家庭

人口

居住地址

不予保障理由

参加审核人员(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3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和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申请保障
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家庭住址

拟不予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申请保障
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家庭财产及

消费支出状况

家庭住址

不予保障原因

举报电话:××××××××××区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申请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申请人(户主)

应计收入
成员人数

申请保障
成员人数

联系
电话

居住地址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残疾等级

重病

在校学生

学龄前儿童

70岁以上老人

从业单位

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

家庭消费支出

家庭总收入:    元。
其中:×××元。
×××元。
×××元。
×××元。
家庭人均收入:     元。 

住房:    套,人均建筑面积    ㎡。
机动车:    辆,         。
存款、证券、债劵总值:       元。
门面(店铺):□有 □无
其他:

水 电 燃 料 费:□超标 □未超标

通 讯 费:□超标 □未超标

物 业 管 理 费:□超标 □未超标

其  他:□超标 □未超标

群众评议情况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情况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建议予以保障。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     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建议不予保障。理由: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予以保障。从    年  月起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补助总额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若对镇街建议金额有调整,应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依据。)

不予保障。理由: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1、重残、重病、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70岁以上老人有效的,不重复计算重点救助金。

2、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1


附件15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户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已审批。其中,  户批准纳入城市(农村)低保,请组织所在社区(村)纳入长期公示范围予以公示;  户不符合保障条件,请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批准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家庭保障人数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管理类别

居住地址

补差

救助

重点

救助

不予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家庭

人口

居住地址

不予保障理由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存根)

  经审查核实,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其原因是: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回执

申请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区(县)民政局存档。

1


附件17

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

发放所属时间:       年 月

所属地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总户数: 

申请人(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帐号

保障

人数

发放

金额(元)

重点保

障人数

补差

救助(元)

重点救助(元)

其它(元)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定期复核

(一)复核期限。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2.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四)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

1.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对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停发低保金。

(五)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资料管理

(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定期复核,复核期限按照ABC类保障家庭分别确定。证件审核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城乡低保家庭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最新信息,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4.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5.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1


附件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居住在                  ,纳入城市(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人,审批的有效期为  年 月。现家庭仍然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续保申请,并对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状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二、家庭收入: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三、家庭财产:无变化 有变化                    

四、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通讯费     元。

(注:填写上月支出情况,并附相应支付凭据)

五、居住地址:无变化 有变化,现居住:                

六、其他变化情况:

承诺:1.以上续保申请所列情况及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经办部门或委托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救助金额继续予以保障。

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

救助金额需作调整,按程序办理低保金调整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序号

申请人

递交材料

接收时间

接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附件3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申请人(户主)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原救助情况

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家庭成员变化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残疾等级

重病

在校学生

学龄前儿童

70岁以上老人

从业单位

备注

无变化人员

新增人员

减少人员

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家庭消费支出变化情况

项 目

应计收入
成员人数

家庭总收入
(元/月)

家庭人均收入
(元/月)

□未超标


□超标,具体情形:

□未超标


□超标,具体情形:

变化前

变化后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建议调整救助金额。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建议停发低保金。理由: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调整救助金额。从     年   月起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补助总额元。
其中:补差救助  人,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若对镇街建议金额有调整,应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依据。)

□停发低保金。理由: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4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存根联)

停发家庭:    乡镇(街道)  村(社)   家庭。

停发时间:从   年  月起停发。

停发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同志: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你家庭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低保金停发通知书签收回执

停发家庭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区(县)民政局存档。

1


附件5

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复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有变化的调整救助金额,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低保救助。现将辖区低保救助金额调整情况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

调整低保救助金额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调整前救助情况

调整后救助情况

保障人数

家庭人

均收入

(元)

救助金额(元)

保障人数

家庭人均收入(元)

救助金额(元)

停发低保救助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家庭

人口

原救助金额

停发原因

举报电话:××××××××××区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14日印发


附件下载:

渝民〔2021〕143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
潼南府发〔2017〕9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docx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doc
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docx
渝府办发【2017】33号(低保认定办法).docx
临时救助申请材料.doc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条件.doc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doc
低保申请书及低保续保申请书.docx
潼南区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及认定条件.doc
社会救助热线.doc
投诉举报电话.doc
信访通讯地址.doc
社会救助热线.doc
投诉举报电话.doc
信访通讯地址.doc
临时救助办理条件.doc
临时救助程序.doc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程序.doc
渝民发〔2016〕80-低保审批规程及动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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