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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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潼南府发〔2017〕7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桂林街道井田社区、东风社区、莲花社区、观音社区,梓潼街道哨楼社区、石碾社区、大桥社区、岩湾社区、接龙桥社区、碉楼坡社区、纪念碑社区、豆芽湾社区、李家祠社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镇街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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