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潼南府〔2017〕117号
区级有关部门、市管在潼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经区第十七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应取消区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其中原已取消2项,本次取消2项;调整审批事项内容1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取消的事项,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审改办(区编办)反馈,涉及审批项目调整的,要及时制定项目调整工作方案,自接到项目调整相关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报区审改办,区审改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决定动态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网上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潼南区取消和调整部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潼南区取消和调整部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方式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区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第六、七、八、九条;《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15〕12号) |
审批 |
备注栏增加:“核准项目时按规定一并 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报告。节能评估审查由项目法人自行决 定在项目核准时一并办理,或者在项目开 工建设前单独办理” |
|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九条 |
审批 | ||||
2 |
区市政园林局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审批 |
取消 |
原项目库187项 |
3 |
区市政园林局 |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 |
审批 |
已取消 |
|
4 |
区档案局 |
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审批 |
取消 |
原项目库301项 |
5 |
区质监局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审批 |
已取消 |
潼南府〔2017〕72号已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