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潼医保发〔2026〕14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医保局2026年6月8日专题会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潼医保发〔2020〕35号)《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长护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医保发〔2021〕25号)《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医保发〔2021〕26号)《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潼医保发〔2022〕36号)《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潼医保发〔2024〕33号)《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潼医保发〔2025〕42号)6件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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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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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
潼医保发〔202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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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长护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潼医保发〔202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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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潼医保发〔202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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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
潼医保发〔202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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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
潼医保发〔202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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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
潼医保发〔202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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