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本单位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单位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可公开的政府信息:1.本机关简介、内设机构情况和领导情况;2.本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及决算报告;4.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结果;5.应急管理及预案;6.工作动态;7.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

1.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qtn.gov.cn/bm/qyjj/

2.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

“潼南应急发布”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微信中搜索“潼南应急发布”公众号,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

3.其他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工作机构: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6号(人力社保局正对面)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4551035

邮政编码:402660

交通方式:公交305路应急管理局站下;公交203路、202路、310路至江北汽车站下,沿金佛大道上行200米。

四、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前,本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详细填写《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潼南区政府门户网站(www.cqtn.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当面申请。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6号,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6楼办公室;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收件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6号;邮政编码:40266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办理

1.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空白表).docx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申请样表).docx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申请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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