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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日期: 2025-01-1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政策原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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