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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0348N/2024-0014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有效性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潼南府发〔20241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我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各镇街、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能,现就进一步明确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反思安全生产“两个不扎实、两个不到位”突出问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结合我区各镇街、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能,确定各自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确保职责清晰,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奠定基础。

二、实施依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发〔20184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安委〔20211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渝安委〔20248号)等有关规定,在《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潼南委发〔201721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潼南府办〔202221号)明确的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区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分工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职责和重要指导性文件等依据,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外,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行使其安全监管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任务分工。

(三)“三个监管”协同原则。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属地监管的协同配合。加强行业监管与行业内各专业领域监管的协同,形成一家牵头、多家协助、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体系。

(四)行业相近原则。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主动担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更要靠前一步,深思一层,主动担当。对新兴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未明确职责的,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扛起责任,确保安全管理无盲区。九小场所安全监管,由属地镇街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镇街开展工作。

(二)强化落实,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要重点围绕突出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三)严肃督查,问效追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以强化责任、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为导向,突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适时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执法疲软等突出问题,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分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9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任务分工

一、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除按行业领域划分牵头负责单位职责外,行业内各专业领域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将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时下达单位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备案。

3.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化管理,牵头负责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4.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含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含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5.负责万利来专线和民丰化工专线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6.按有关规定对粮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负责用户侧电源项目、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安装安全监管。

9.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

10.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教委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管,负责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直属单位日常安全监管。

2.负责各级各类学校重大集体活动以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监管。

3.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监管。

4.负责职责范围内青少年夏令营(游学、研学、拓展)等活动安全监管。

5.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学校校舍、设施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区经济信息委(区通发办)

1.作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上企业及工业园区安全监管,综合指导潼南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其他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管。

3.承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的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CNG利用领域安全监管。

4.承担城镇天然气经营、输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城市门站以内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庆潜能燃气股份公司天然气主管线(潼南段)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5.负责履行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对餐饮企业违反燃气管理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安全监管执法。

6.负责辖区内充换电设施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所属辖区内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处理产权及运营单位上报的安全事故、确认市级监测平台反馈的问题桩及僵尸桩,监督产权及运营单位的整改落实。

7.负责用户侧电源项目、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安全监管。

8.负责职责范围内核准的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安全监管(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9.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销售、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10.指导本区各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负责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2.负责船舶建造、质量的安全监管。

13.负责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5.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区公安局

1.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2.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根据其消防监管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宣传教育和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工作。

3.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政许可,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侦办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5.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流向监管,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立案查处。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区民政局

1.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全监管,牵头负责以养老机构名义设立的医养结合机构安全监管。

2.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管。

3.承担区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4.负责将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事故灾难受害人纳入民政救助范围。

5.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6.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

2.负责牵头的地灾治理及其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3.指导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镇街公共设施、公益设施、镇街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违法建设打非工作。

4.负责耕地保护项目及土地整治复垦安全监管。

5.负责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

6.负责测绘行业和规划设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7.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8.负责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9.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0.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3.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放射源丢失除外)。

4.负责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监测。

6.负责指导镇街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安全监管。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八)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含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含空调、防盗网安装)活动安全监管。

2.负责商品混凝土、碎石场、砂石加工(非河道开采)、建材回收破碎利用等建材生产加工企业和职责范围内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3.依法实施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违法查处工作。

4.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镇街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安全监管。

5.负责纳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备案)的房屋拆除安全监管。

6.负责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7.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安全监管。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

8.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建设的安全监管;负责高空旅游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地灾治理工程等专业工程除外)安全监管。

9.负责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中的房屋拆除和改扩建工程安全监管。

10.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以及市政排水管网维护安全监管。指导镇街做好场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安全监管。

11.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2.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九)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化粪池等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卫维护性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工程安全监管。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及其内的游乐场所、游乐设施以及高空人行玻璃设施等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游乐园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标准,负责指导除道路外的停放点位设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共享单车停放安全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违法建设监管。

5.负责停车场、洗车场的行业安全监管。

6.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水域环境卫生、建筑外墙清洗行业安全监管。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监管。

8.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行业安全监管。

9.牵头负责夜间集市摊区安全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10.负责城市供水安全监管。

11.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2.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网络货运平台等行业安全监管。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方通航水域交通和水路运输、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对公路、水运、地方铁路、通用机场工程、港口、码头、航道、枢纽站场、航电工程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实施安全监管,协调铁路、高速公路、民航等管理机构涉地相关工作。

4.负责汽车维修(含4S店的维修项目)安全监管。

5.负责驾校等交通部门行政许可的交通培训机构及其教培业务的安全监管。负责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安全监管。

6.负责职责范围内涪江、琼江流域航道建设、运行、维护及航道设施的安全监管。

7.负责辖区航道应急抢通工作,负责潼南航电枢纽、双江航电建设和日常运行安全统筹管理。

8.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9.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区水利局

1.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运行的安全监管,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水利风景区安全监管,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以及高空人行玻璃设施等安全监管。

3.负责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水利设施安全监管。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的建设施工、运管及大坝安全监管。

5.负责镇村级供水安全监管。

6.负责河道砂(石)开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机、渔业、农(兽)药、饲料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渔政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包括农业观光园、农博园、休闲园、采摘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管。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建设项目、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区茧丝绸企业安全生产的联系协调与管理。

6.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7.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区商务委

1.指导督促全区城乡物流配送、电商物流企业(交通运输、快递企业除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2.作为商贸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区商贸行业(含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成品油经营、储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审批监管部门做好商场、城市综合体卖场内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5.负责民宿行业安全监管。

6.牵头负责洗(足)浴中心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7.牵头负责城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安全管理,指导镇街做好场镇农贸市场、菜市场安全监管。

8.牵头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9.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负责重盐集团(潼南仓库)仓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11.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2.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区级文化、旅游和体育重大节会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KTV、体育健身场所、野战基地、拓展训练、文化体育企业等场所(含密室逃脱)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安全监管。协助对印刷复制、新闻出版、经营性电影院安全监管。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文化服务中心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安全监管,督促指导镇街对基层文体设施和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监管。

4.牵头承担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督促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旅游景区安全监管。

5.负责职责范围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含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文物保护单位)、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安全监管。

6.负责旅游饭店、内河旅游游轮(游船)安全监管。

7.负责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播出传输设备安全监管。

8.负责职责范围内青少年夏令营(游学、研学、拓展)等活动安全监管。

9.负责体育活动场所、体育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等安全监管。

10.负责高危性体育项目安全监管。负责以航空体育运动开展的高空旅游项目(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安全监管,负责以使用航空运动器材的高空运动旅游项目(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安全监管。

11.负责登山活动等户外运动安全监管。

12.负责体育培训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

13.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4.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医用放射性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委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测、职业病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援,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5.负责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含月子中心、早教中心、托育机构)安全监管。

6.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的实施。

3.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委区政府对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9.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1.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12.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3.负责统一受理“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牵头实施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和举报奖励。

14.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区林业局

1.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及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草原公园等)、国有林场涉林事项安全监管。

2.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植树造林、苗木培育、林木采伐等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3.负责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

4.负责全区林业产品的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林业产业产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6.负责对驯养、繁殖、经营野生动物的安全生产监管。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潼南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的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防雷科普宣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雷电灾害风险区划;负责防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

4.负责建设完工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防雷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指导、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防雷安全监管。

5.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6.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对《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规模较大、风险较大的载人游乐设施(如小火车等)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3.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4.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按检验标准实施检验进行监督。

5.负责对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检查。

6.负责食品、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日常安全监管。负责全区餐饮服务业(含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辖区内对家庭宴席(俗称“一条龙”)进行备案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负责药品流通环节和药品零售、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和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化妆品经营安全监管。

8.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城市农贸市场、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镇街做好场镇农贸市场、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9.牵头负责外卖即时配送平台安全监管

10.负责充换电装置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公用充换电设施实施强制检定。

11.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2.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区消防救援局

1.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拟订消防规划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3.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4.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2.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侦查。

4.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

5.负责共享单车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等管理,负责道路停放点位设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查处影响交通的乱停乱放行为。

6.负责快递(跑腿、送餐)车辆及服务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潼南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负责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3.负责依法查处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邮政快递企业进行安全监管,指导镇街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5.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6.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高速公路交巡警第五支队潼南大队

1.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行安全管理。

2.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纪委监委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领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应追责问责的党员及公职人员启动问责调查。

3.依法依纪依规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二)区委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2.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

3.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三)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宣传工作整体规划。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事故信息,保持正确舆论导向。

3.负责印刷复制、新闻出版、经营性电影院、镇街固定电影放映厅、农村惠民电影放映活动安全监管。

(四)区委政法委

1.协调指导基层运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

2.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开展铁路护路安全工作。

3.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五)区委编办

1.完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3.保障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六)区委区政府督查办

1.协助区安委办组织对全区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级年度目标考核。

3.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

(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金融机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八)区民族宗教委

1.负责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受理(审批)备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并督促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2.督促相关镇街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宗教场所行业安全监管。

(九)区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负责科技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十)区司法局

1.负责指导、监督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负责对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十一)区财政局

1.负责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负责对安全生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

2.负责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安全生产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3.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

4.指导代账记账企业安全监管。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2.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所属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5.负责支持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保障配送员劳动合法权益。

6.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三)区国资委

1.检查督促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督促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业绩进行考核。

3.组织或参与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参与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配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四)区信访办

1.参加协调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访稳定事件。

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妥善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处理群体事件对策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区供销合作联社

1.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专营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商场、市场及有关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六)区工商联

1.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3.参与或组织会员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十七)区总工会

1.负责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负责监督企业开展职工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生产条件,依法制止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行为。

4.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安全生产“三违”行为。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团区委

1.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九)区妇联

1.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二十)潼南税务局

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税额抵免政策。

三、九小场所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九小场所安全监管,由属地镇街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归口指导镇街开展工作。

(一)小商店行业,小餐饮行业,仓储、物流、租赁服务行业,废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家电维修行业,洗衣店行业,小旅店行业,小洗浴行业由区商务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二)美容美发行业、足疗按摩行业、小医疗诊所行业由区卫生健康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三)金属制品加工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加工行业、服装加工行业、木材加工行业由区经济信息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四)宠物服务行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五)打字复印照相、广告制作、印刷行业由区委宣传部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六)食品加工行业、小游乐设施行业由区市场监管局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七)房地产租赁经营行业、小中介行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八)车辆维保行业由区交通运输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九)学校幼儿园行业由区教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十)养老机构行业由区民政局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十一)小网吧行业、密室逃脱行业、瑜伽馆行业、健身房小茶楼、麻将馆行业由区文化旅游委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十二)九小场所冶金机械八大类隐患、危险化学品类隐患进行协同处置由区应急管理局归口指导,各镇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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