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0348N/2023-00160 [ 发文字号 ] 潼南府发〔2023〕13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有效性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潼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潼南府发〔202313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重庆市潼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其中,镇人民政府131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通用赋权事项15项,自选赋权事项33项,委托执法事项56项),街道办事处123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2项,通用赋权事项15项,自选赋权事项33项,委托执法事项53项),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权力主体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所有镇(街道)全面履行法定行政执法事项,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各镇(街道)范围内,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赋权行政执法事项。

二、做好交接过渡

区级相关部门要将赋权清单内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工作规程等与各镇(街道)做好对接,通过蹲点指导、个案会商、组织培训、执法演练等方式加强对各镇(街道)的工作指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对下放权力承接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情况,切实提高下放权力的运行质量。

三、提升执法水平

各镇(街道)要主动与区级有关部门对接,针对承接的赋权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制度规定,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承接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赋权落到实处,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23123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1129

(此件公开发布)

1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备注:该清单中的“执法主体”一栏为镇人民政府的,相应的法定执法事项仅由镇人民政府行使。

1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二、自选赋权事项(33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2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潼南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1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22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23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24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25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2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7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28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2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30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31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32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33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4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35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36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37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3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39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40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4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42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43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44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45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46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7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48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部门

委托对象

委托范围

委托依据

执法依据

1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九十条。

2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九十条。

3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4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5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6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7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8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9

驾驶二、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10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处罚(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上违法停车,且不听劝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11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12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

13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

14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15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16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17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18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19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20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21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22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23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24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

25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26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区公安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27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28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9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30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31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32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33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34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36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37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41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等两项违法安全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43

对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4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45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4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47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4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51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5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检验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80号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55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56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备注:该清单中的“委托对象”一栏为镇人民政府的,相应的委托执法事项仅由镇人民政府行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