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23〕22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切实防范风险,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和各方合法利益。通过试点,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服务监管制度,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基本原则
—审慎稳妥推进。科学选定试点对象,严格条件,规范入市程序,切实防范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守住底线红线。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节约集约用地。坚持规划统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原则,优先盘活农村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建设用地。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入市工作基础
1.开展入市土地调查。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范围,合理确定拟入市宗地并开展地籍调查,掌握拟入市宗地的坐落、权属、面积、规划和流转等情况,摸清可入市后备土地资源数量,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研究兼顾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3.村(组)集体登记赋码。清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情况,组织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属村民小组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
(二)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4.加强规划许可管理。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具有明确的规划条件,未明确的不得入市交易。建立审批高效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监管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5.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可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力推进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整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整理。
(三)制定入市管理办法
6.明确土地用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7.明确入市方式。在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作价,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企业。
8.明确入市主体。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主体可委托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9.明确入市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编制入市方案,并经民主决策形成决议后,方可申请入市。入市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核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收益分配原则的,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确定使用权人。
(四)建立开发利用监管机制
10.建立入市监管制度。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土地市场动态巡查、信用体系管理等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监管机制。
11.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参照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要求,建立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入市土地共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入市土地闲置的监管和处置。
1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妥善解决不符合规划、缺乏合法手续、土地利用低效等历史遗留问题。
(五)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13.制定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统筹土地增值收益,兼顾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明确工业、商业等土地用途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探索镇村联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合作等入市形式,以股权分红方式获得入市收益的途径。
14.完善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制定《潼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明确分配原则,规范分配程序,严格监督管理,规避资金风险,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入市与土地征收协同机制
15.建立入市保障项目用地制度。区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合理安排年度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布局等,研究实现两种用地制度互补的政策措施。探索制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渠道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用地需求的建设项目清单。
16.建立入市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的标准,做好入市涉及使用权调整相关农民的补偿等工作。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与土地征收补偿大体平衡的有效措施。
17.协同推进改革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与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充分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准入政策。
(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8.明确入市土地权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确定出让年限。以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
19.规范抵押贷款管理。已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明确土地使用权人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的具体路径。
20.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发布相关信息,畅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交易主体获得市场整体信息的基本渠道,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
21.规范入市合同管理。入市宗地成交完成公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人凭合同等材料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办理开发建设需要的其他事项。
22.建立三方监管制度。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监管的事项清单和具体措施,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八)尊重农民入市主体地位
23.尊重农民选择权。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选择权,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
24.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实现农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依法拟定入市方案、土地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落实财务公开和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入市土地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部署(2023年3-5月)
制定《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入市土地调查摸底、项目梳理、政策制定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实施(2023年6月-2024年12月)
按照“成熟一宗,实施一宗”的原则,根据拟入市宗地地籍调查结果和项目成熟度有序推进入市。结合试点情况,出台入市管理办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三)试点总结(2024年10月)
2024年10月底前,对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成效、问题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按程序向上级报告试点工作有关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入市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处理相关问题,组织实施入市方案核对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入市试点工作涉及调查摸底、确权登记、规划编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保障。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镇街与部门共同推进入市试点的工作协调机制(详见附件),明确职责分工。
(四)规范试点实施。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五)强化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准确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相关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入市试点工作的积极性。
附件: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附件
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镇街与部门共同推进入市试点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入市试点有关工作,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入市试点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入市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入市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协助入市主体开展入市地块的勘测定界、地价评估以及入市申请、入市方案编制、地块交付和交付后土地利用监管等工作;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健全集体土地资产处理决策程序,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入市地块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违法建筑、违反产业准入条件、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查处。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镇街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制定《潼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开展入市土地调查工作,研究制定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政策;指导镇街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界定、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入市主体开展入市地块的勘测定界、地价评估等工作,会同交易平台指导入市主体开展入市交易具体实施、交易结果确认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做好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监管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镇街依法对入市地块内违法建筑物进行查处。
(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发展相关规定,落实产业准入要求,会同镇街对土地使用权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区司法局。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收取和拨付入市土地出让价款,做好入市工作资金保障。
(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拟入市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会同镇街对土地使用权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六)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入市地块项目建设手续办理,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镇街依法对入市地块内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七)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牵头制定《潼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会同各镇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八)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管理以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九)区国资委。负责协调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
(十)潼南税务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收征收工作。
(十一)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委、镇街编制试点地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可行性方案,整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相关工作。
(十二)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的标准,做好入市涉及使用权调整相关农民的补偿等工作;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与土地征收补偿大体平衡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因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规范。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