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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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潼南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201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潼南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制定村镇供水调理的函》渝水函〔201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分散机井、引泉、蓄水池等供水形式。

第四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方案审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供水、协调工作,并指导用水农户做好分散式供水建设。

第六条 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七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鼓励社会企业捐资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八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本区村镇供水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687-2014)相关要求,由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准,采取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分类统计,并报区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使用政府财政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用水农户所有,用水农户作为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管理,保证供水安全。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用水农户要积极组织抢修,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区水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卫生计生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典型工程示范和对用水户的技术指导、饮水卫生知识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5月1日失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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