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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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进一步规范校外

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2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经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

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或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机构。

其他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查处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移交教育部门牵头查处。

第三条 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开展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属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开展音乐、美术、舞蹈、书法、播音、主持等艺术培训的机构,开展编程、机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训的机构,开展围棋、象棋等棋类培训的机构,属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五条 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权审批或备案,不需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属于其他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后,由相关部门抄送教育部门。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办学场地安全稳定。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鼓励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发展。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按照设立程序和《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标准审批,一证一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取得有关部门主体证照或只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符合审批要求的,由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后,发放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终止办学。

第八条 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非学科类培训的,按照线下机构设立标准审批、管理。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的机构按相关要求到民政部门或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确保证照齐全,未完善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登记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 常规管理

 

第十条 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须经教育部门备案审核,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招生培训,备案通过情况要在机构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培训教室(或培训地点)对应标明培训备案内容。

严禁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或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学科类培训。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教师及从教人员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线上、线下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予以清退。工作日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全面使用规范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收费指导政策,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组织实施培训贷。特别鼓励先培训后付费、一课(或一周、或一月)一销,坚决禁止“培训贷”,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严格实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第三方预收费监管,严控校外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等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年检工作。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和依法设立但出现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政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凝聚职能部门和街镇、社区力量,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坚决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查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纪违规参与校外培训行为。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未取得批准就开展相关业务等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教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人员和周边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私自在居民住宅违规组织教育培训,利用培训之名实施诈骗、组织培训贷、恶意转移或抽逃培训经费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

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纳税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租赁、出售相关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防疫、监督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网信、经济信息、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镇(街)政府按属地监管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教育部门接投诉后,属教育部门自身职责的,及时完成投诉处理;不属教育部门职责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其他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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