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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撤销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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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撤销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因潼南区双江镇人工运河自来水公司、米心镇涪江米心自来水厂长期无法供水,按照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区政府于20231117日向市政府请示撤销潼南区双江镇人工运河自来水公司、米心镇涪江米心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024115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涪陵等区县(经开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23号)函告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已批准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技术审查意见,并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方案》撤销了潼南区双江镇人工运河自来水公司、米心镇涪江米心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明确了撤销水源地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区范围划分。

三、管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政策问答要点

 问: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问:什么是饮用水源保护区

答: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问: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新修建自己的住房?

答:用地等手续合法,且没有生活污水排入到水库等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情况下,可以新修建自己的住房。

问: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新增农业种植?

答:符合耕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新增绿色农业种植活动。

问: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发展文旅等相关产业。

答:在没有污染水库水体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文旅展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