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作出了明确规定:
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第十八条 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可以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第二十二条)
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第三十条第二款)
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第三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有伤人记录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潼南区内饲养犬只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遇到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又该怎么办?违反《条例》,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我们一起来看看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
◆个人养犬一户能养几只?
我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潼南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养犬需要登记吗?
潼南区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已养犬只怎么办?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若条例施行前,没有办理养犬登记,则6月1日后,需进行登记,且只能饲养1只。
◆能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吗?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幼犬何时打疫苗?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
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虐待犬只;(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怎么办?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伤人怎么办?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犬只死亡后如何处置?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这32种犬只重庆禁养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以下32种犬,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要禁养,分别是:
1.藏獒
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
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
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
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
6.英国斗牛獒犬
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
8.中亚牧羊犬
9.高加索犬
10西班牙加纳利犬
11.日本土佐犬
12.标准牛头梗
13.卡斯罗犬
14.韩国杜莎犬
15.美国斗牛梗
16.斯坦福斗牛梗
17.爱尔兰猎狼犬
18.比特犬
19.罗德西亚背脊犬
20.苏俄牧羊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澳大利亚牧羊犬
23.纽芬兰犬
24.可蒙犬
25.罗威纳犬(崇州涉事犬种)
26.圣伯纳犬
27.阿富汗猎犬
28.猎狐犬
29.猎鹿犬
30.威玛猎犬
31.波音达猎犬
32.捷克狼犬
(含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以下9种犬,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分别是:
1.德国牧羊犬
2.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
3.拳师犬
4.秋田犬
5.马犬
6.昆明狼犬
7.杜宾犬
8.大丹犬
9.大白熊犬
(含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大型犬标准是什么?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肩高(站立时肩脾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
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0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0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0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