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围绕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重点突破改革事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相关要求,结合潼南区实际,潼南区公安局代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共5章15条,已在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背景、目的和相关政策依据。
第二条放宽我区城镇地区实际居住情况的核查,采取承诺书形式予以认可。迁入潼南城镇地区不再核查实际居住情况。
第三条放宽购房入户政策。第一款从2020年8月6日起,对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形进行了放宽,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可办理购房迁移。第二款本着群众无过错原则,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凭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附件1)也可办理购房迁移。主要是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和困难,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四条放宽在潼南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政策。在潼南务工经商或投资创业申请户口迁入,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第五条放宽成年子女投靠城镇地区父母户籍政策,不受本市户籍限制。
第六条放宽父母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户籍政策,父母不受(男60、女55岁)年龄和本市户籍限制。
第七条放宽因父母死亡、失踪,未成年子女无父母监护投靠近亲属的政策,解决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该类迁移户口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放宽退休人员到我区城镇地区入户政策,退休人员除投靠子女外,可以迁回原籍城镇地区落户,且不受本市户籍限制。
第九条明确在潼南区农村地区投资创业符合相关条件户口迁移到农村地区居住地落户的政策。潼南区是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本《办法》聚焦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探索和先行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对迁移人员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实际投资金额要达到500万以上;二是有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三是要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附件2投资创业情况认定表,经村居委会、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共同核实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可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条明确返乡就业的专家、持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或B卡的A、B类人才在潼南区农村地区连续就业符合相关条件户口迁移到农村地区原籍地或就业居住地的户籍政策。本条是积极探索和先行试点建立人才加入乡村制度。对迁移人员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特定的对象为返乡就业的专家、持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或B卡的A、B类人才;二是在潼南农村地区连续就业2年以上,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2年以上;三是有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四是要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是按照附件3专家人才情况认定表,经村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共同核实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可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一条明确属地镇(街)、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的职责和任务,负责对相关条件和资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明确区公安局的职能职责。
第十三条明确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明确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