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的
通知
潼南府办发〔202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围绕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重点突破改革事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 〕35号)相关要求,结合潼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第二条 迁入潼南区城镇地区落户的,实际居住情况采取居住承诺制。
第三条 在潼南城镇购买成套住房,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凭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
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在城镇地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契税缴纳证明不齐备的住房(“小产权房”除外),凭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可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
所需材料:房屋产权人(或配偶)申请书;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符合要求的可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在潼南务工经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户口迁移,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所需材料:申请书;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营业执照》等证照;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投资创业不提供);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或通过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认定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不受本市户籍限制。
所需材料:申请书;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第六条 父母投靠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和本市户籍限制。
所需材料:申请书;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第七条 因父母死亡、失踪,未成年子女无父母监护,且跟随其他近亲属实际生活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申请投靠其他近亲属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申请书;未成年子女父母死亡、失踪证明材料;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派出所调查综合材料。
第八条 居住在潼南区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在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居住地派出所城镇地区社区(派出所)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本市户籍限制。
所需材料:申请书;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退休证明材料;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第三章 农村地区户口迁移
第九条 在潼南区农村地区投资创业(实际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有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可申请在农村地区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投资创业者本人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证照;投资创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对投资创业情况核实意见。
第十条 返乡就业的专家、持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或B卡的A、B类人才在潼南区农村地区连续就业2年以上,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2年以上,有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可申请在农村地区原籍地或就业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返乡就业的专家,持卡人本人申请书;专家证书或重庆英才服务卡;农村地区就业合同或务工证明材料;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对就业情况核实意见。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专家、人才的核实认定。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共同负责投资创业情况及专家、人才在农村地区返乡就业情况的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 区公安局负责户籍政策宣传及户口调查核实登记。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或审批审结,提高办事效率。
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实行一次性告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
2.投资创业情况认定表
3.专家人才情况认定表
附件1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
基本情况(居委会负责填写) |
购房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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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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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间 |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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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重庆市潼南区 镇(街道) 号 | |||
证明材料 |
□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契税缴纳证明 | |||
社区居委会 |
核实意见: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
核实意见: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核实意见: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核实意见: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本着实事求是、一次性办理原则,由社区居委会首接,受理后内部流转。需明确核实意见,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附件2
投资创业情况认定表
基本 情况 |
投资创业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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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创业开始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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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投资创业地址 |
重庆市潼南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号 | |||
投资创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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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核实意见: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同意该员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不同意。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
核实意见:投资创业情况是否属实。 □属实。 □ 不属实。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委 |
核实意见:投资创业金额是否达到500万元以上。 □达到。 □ 未达到。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需明确核实意见,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附件3
专家人才情况认定表
基本 情况 |
专家、人才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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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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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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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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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地址 |
重庆市潼南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号 | |||
村(居)委会 |
核实意见: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同意该员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 不同意。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
核实意见:农村地区连续就业2年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属实。 □ 不属实。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区人力社保局 |
核实意见:是否专家、持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或B卡的A、B类人才。 □是。 □ 否。 | |||
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2年以上。□是。 □ 否。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委 |
核实意见:农村地区就业情况是否属实。 □属实。 □ 不属实。 | |||
核实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需明确核实意见,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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