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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关于划定潼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6-15


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近10年来潼南城区范围发生显著变化。2009年重庆市公布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的豆芽湾社区居委会、李家祠社区居委会、碉楼坡社区居委会、接龙桥社区居委会、纪念碑社区居委会、大桥社区居委会、岩湾社区居委会、桂林街道办事处的莲花社区居委会、井田社区居委会为重点管理区。其余地区为一般管理区。)范围过小,已不适应潼南区养犬管理工作需要。

为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规定,潼南区人民政府于202163日通过潼南府通告﹝2021﹞3号重新划定全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潼南城市规划区和各镇场镇规划区划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作出了明确规定:

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

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第十八条 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可以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第二十二条)

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第三十条第二款)

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第三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有伤人记录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20215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就饲养犬只作出以下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十条)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九十二条)


政策原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潼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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