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序号 补贴资金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电话 主管部门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村社集体机动地补贴给实际耕种的农民。 2025年补贴标准为105.12元/亩 潼农〔2025〕181号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潼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每年1次 各镇街于2025年5月30日前完成今年补贴数据上报工作,6月30日前全区完成补贴发放工作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023- 4455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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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44551248
(业务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每年多次,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 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023- 4455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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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44551248
(业务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 600元/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2次 当年3月底和6月底 政策咨询:
023-44576151
区水利局
4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退耕农户 经济林补助期限10年,按照1850元/亩(前5年按照每年245元/亩,后5年每年125元/亩)标准补助;生态林补助期限16年,按照2960元/亩(前8年按照每年245元/亩,后8年每年125元/亩)标准补助。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 号)
每年1次 每年12月底前 政策咨询:
023-4459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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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44590690
(业务主管部门)
区林业局
5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退耕农户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农户资金标准为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直补退耕农户资金:500元/亩:10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 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每年1次 每年12月底前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023-4459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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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44590690
(业务主管部门)
区林业局
6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原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16元/亩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每年1次 每年12月底前 政策咨询:
023-4459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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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44590690
(业务主管部门)
区林业局
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独生子或双女户:1080元/人/年; 独生女:1560元/人/年; 重庆农村四级残已满60周岁:10320元/人/年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 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厅发〔2008〕20 号)、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每年一次 8月底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023-8165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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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81656632
(业务主管部门)
区卫生健康委
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残疾家庭:10320元/人/年;死亡家庭:12960元/人/年;重庆农村四级残未满60周岁:10320元/人/年.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 (国人口发〔2008〕60 号)、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 号)。
每年两次 3月底和9月底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023-8165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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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81656632
(业务主管部门)
区卫生健康委
9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潼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0元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03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按月发放 每月20日左右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023-4455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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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4553002
(业务主管部门)
区民政局
10 困难群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1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500元、半护理300元、全自理100元。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按月发放 每月20日左右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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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4553002
(业务主管部门)
区民政局
1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医保及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1.A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2.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3.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4.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 1.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2.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区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上述三类临时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潼南府发〔2017〕9号) 按批次发放 每月20日左右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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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区民政局
12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渝民发〔2015〕7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按月发放 每月20日左右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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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13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具有重庆市潼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渝民发〔2015〕7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按月发放 每月25日左右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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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14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具有重庆市潼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渝民发〔2015〕7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 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按月发放 每月25日左右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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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区民政局
15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一、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51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渝民发〔2021〕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按月发放 每月20日左右 政策咨询:
023-4455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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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4553002
(业务主管部门)
区民政局
16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2号)

渝应急发〔2022〕7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政策咨询:
023-44552309
区应急管理局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一年一次 第二年春节前
17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C级8500元/户,D级和无房户35000元/户(其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1000元/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3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潼建委发〔2021〕5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3〕2号)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明确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通知(潼建委发〔2021〕105号)
竣工后一次性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 政策咨询:
023-4458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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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纪检监察)
023-44577526
(业务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委
18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即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的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5年无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区农业农村委
19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补贴 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全程托管的主体和积极承担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达到当地平均产量水平的主体,且不得与承担部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复。 项目资金预算按照不超过50元/亩下达。同一地块种植1次按 50元/亩、种植2次按 100元/亩,以此类推进行补助。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面积不包括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区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农〔2025〕207号 每年1次 政策咨询:
023- 4455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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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44551248
(业务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20 2025年度农机安全生产作业保险 依法注册登记并按时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拖拉机(非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或经营者;被保险人为持有拖拉机(非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驾驶人员及其辅助人员(简称作业人员),以及农机所有人或经营者、第三者。 1.方案选择。农机作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雇员责任险和农机设备险等三个险种不可拆分,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对应机型三个档次(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中的一个档次。 2.保费补贴标准。根据“低费率、广覆盖”的思路和原则,农机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均按照方案一保费的80%进行补贴。即拖拉机保费为1280元/台/年,补贴额度为每台1024元;联合收割机保费为1040元/台/年,补贴额度为每台832元。 3.保费支付。农机作业保险保费补贴部分费用由市级集中结算支付,其余部分费用(包括选择方案二、方案三保费超出方案一的部分)由投保人投保时支付。 4.保费补贴资金兑付。各区县会同承保机构及时核实汇总参保机具信息,并上报《重庆市农机安全生产作业保险汇总表》,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统一兑付给承保机构。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农机安全生产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5〕62号 每年1次 2025年7月1日 区农业农村委
21 “改补为奖”到户补助 全区自主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且符合“改补为奖”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 2024年补贴标准种植业、养殖业分别最高2500元,累积最高奖励每户5000元。 潼农〔2024〕336号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改补为奖”到户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潼扶组〔2019〕16号 关于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五改”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渝扶组办发〔2019〕68号)《关于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五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每年1次 各镇街于2025年10月前完成今年补贴申报工作,次年6月前全区完成补贴发放工作。 政策咨询:
023-4457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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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纪检监察)
023-44551248
(业务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22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渝农规〔2021〕3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附件3 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每年1次 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区县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3个月以内拨付到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023-44551248 区农业农村委
23 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全区范围内从事水稻、玉米、小麦、油菜、蔬菜、高粱、大豆、柑橘(柠檬)等种植产业,生猪、母猪、渔业等养殖产业的种养殖户、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中央险种。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保险和稻谷、玉米制种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0%,投保业主承担15%。育肥猪、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25%,投保业主承担20%。公益林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30%。余下部分由区财政组织资金解决。 (二)市级险种。柑橘(柠檬)成本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贴50%,投保业主承担30%。生猪期货价格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贴40%,保险承保机构向期货公司等积极争取20%,投保业主承担30%。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贴50%,投保业主承担20%。余下部分由区财政组织资金解决。 (三)市级以奖代补险种。蔬菜种植(含蔬菜制种)、蔬菜收益、柠檬收益、花椒收益、渔业养殖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贴40%,投保业主承担30%。余下部分由区财政组织资金解决。 (四)区级自行开展险种。油菜制种、高粱种植保险保费由投保业主承担30%,余下部分由区财政组织资金解决。 (五)我区脱贫户、监测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相关政策执行。 关于做好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潼财债发〔2025〕126号) 政策咨询:
023-44551348
区财政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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