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潼水〔2024〕454号
各科室、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水利局局党组会审议,决定废止《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水平衡测试管理制度的通知》(潼水〔2023〕40号)、《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水资源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潼水〔2023〕41号)、《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管理制度的通知》(潼水〔2023〕61号)、《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潼水〔2023〕200号)等四个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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