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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调解

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司发〔2025〕20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调解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

人民调解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登记建档、案件分级分类管理和补贴发放管理,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区司法局备案且进入“重庆调解在线”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名录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立卷归档并录入系统。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以案定补、分级分类补贴、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各司法所应当在区司法局及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其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案件分类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口头案件和书面案件两大类。

第七条  口头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经调解及时兑现履行,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矛盾纠纷。口头案件不分等级。

第八条  书面案件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需要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保证协议履行的矛盾纠纷,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作如下划分。

(一)简单案件。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案情简单或涉案人数在3人以下或涉及金额不足2000元,不需要调查取证、无激化转化趋势,经当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纠纷。

(二)一般案件。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涉案人数在3-5人或涉及金额在2000-10000元,调解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一次性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三)重大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事实认定难度较大、调解难度大,涉案人数在6人以上或涉及金额在10000元以上,需要进行多方调查取证或者多次咨询专家意见,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区域内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变更的纠纷;

2.涉及各类经济合同导致重大矛盾的纠纷;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

4.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

5.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

(四)疑难案件。案情复杂、事实认定难度大,或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督办,调解周期较长,经过反复多次取证协商且履行难度大,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才能解决,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涉及跨区的重大矛盾纠纷;

2.涉法涉诉的纠纷;

3.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

4.其他范围广、影响重大的纠纷。

第九条  人民调解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案件补贴。基础补贴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规则核定保障,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保障。

人民调解基础补贴的发放对象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纳入系统管理的人民调解员。公职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补贴。

第十条  案件补贴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口头案件补贴15元/件;

(二)简单案件补贴40元/件;

(三)一般案件补贴60元/件;

(四)重大案件补贴150元/件,经过司法确认的,补贴200元/件;

(五)疑难案件补贴200元/件,经过司法确认的,补贴250元/件。

集团案件在计算调解案件补贴时,第1件按照重大案件标准进行补贴,其余按照简单案件标准进行补贴。未调解成功,或未录入系统的案件,不予补贴。

第三章     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送审。人民调解员应当在调解结案后及时将案件录入系统,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辖区司法所提请案件初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直接提交区司法局审核。

(二)初审。司法所收到初审申请后,对案件真实性、档案规范性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司法所按照分类补贴标准提出调解案件补贴建议,并提交区司法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案件由司法所直接退回。

(三)复审。区司法局对调解案件进行复审,确定案件补贴金额。

(四)公示。各司法所对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补贴信息在镇(街)进行公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调解案件总数、案件难易程度、调解员姓名、案件补贴金额及举报投诉电话等。

(五)发放。公示期满且未收到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经查证不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区司法局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季度发放至人民调解员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退回,不予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

(一)调解案件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无承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

(三)调解协议书中无当事人或只有一方当事人亲笔签字、按手印的;

(四)被当事人或其他人投诉,经区司法局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归档日期未上报审核的人民调解案件,不再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承办调解员对司法所、区司法局提出的案件档案整改意见或调解案件分级认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诉。区司法局应当组织人员另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虚报、多报调解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等情况,区司法局依法取消该案件补贴,已经领取的予以追回,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对该人民调解员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司法所应通过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对辖区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回访,对其他调解案件按调解案件总数的10%进行回访,并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回访表》,每月10日前报区司法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对该案件进行纠正;弄虚作假的,则对该案件不予认定,并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登记案件不及时、案件档案制作不规范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调解档案和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司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人民调解案件回访表

回访单位:

序号

案号

案件等级

当事人

当事人联系方式

案件

是否真实

调解员

是否收费

调解员

是否中立

回访人

回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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