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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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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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潼南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潼教委〔2025〕150号

 

各教管中心、各公(民)办中小学,职教中心:

现将《潼南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健全责任体系,防范选购风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健全责任体系,防范选购风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渝教财发〔2025〕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服在校园文化培育、审美能力提升、促进教育公平、行为规范引导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校服品质和质量安全,是维护群众利益,坚持惠民有感的必然要求。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学校要规范校服选购管理工作,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管,协同发挥行业组织、家长等主体的技术支持、社会监督作用,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以及校服总体品质,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民)办中小学校,职教中心。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区教委负责对校服选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定期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校服收费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校服联合专项检查。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公平交易行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等造成学生、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由区教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定期向学校通报,供选购校服时参考。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产品质量监管,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服的违法行为,对校服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技术帮扶。

第六条 学校承担校服选购主体责任,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选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加强中小学生着装礼仪规范教育,并结合办学特色、历史文化等设计校徽或校标,充分发挥校服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和德育美育作用。学校和校服选购组织要充分尊重和吸纳家长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家长在校服选购中的监督作用。做好校服工作台账登记,及时将采购合同向区教委备案。

 

第三章  选购原则

 

第七条 坚持自愿购买。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及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做出决策前,要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方可选用或更换校服。选择统一着装的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除统一购买外,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第八条 提倡简约适度。校服选用选购应根据“实用、耐用、经济、舒适”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不得以礼服、年级服等名目增加校服数量,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校服款式调整时,不得禁穿老款校服。不得组织毕业年级选购校服。

第九条 改进式样设计。鼓励推行绿色设计,使用天然、环保的纤维原料制作校服。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选购管理

 

第十条 选购模式。我区校服选购模式采取学校自行选购模式。由校服选购组织自主评定确定供应商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供应商,小规模学校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开展校服公开选购,确定供应商统一供货;或校服选购组织确定校服款式,由校服生产供应企业自由生产和销售,家长自主购买。

第十一条 质量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国家标准。学校在进行校服选购时,应在选购文件和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选购周期。校服选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选购。严禁为毕业年级(小学六年级、初三、高三)组织选购。其他时间由家长根据学生身形变化和校服磨损程度自主补购。

第十三条 建立制度。有校服选购需求的学校,成立校服选购工作专班,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启动选购工作。

 

第五章  选购流程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将校服选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每年秋季开学前,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选购意向。

第十五条 征集选购意向。将学校集体决策的校服选购工作方案向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征求意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进入选购环节。学校应留存征求意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组建选购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组织,负责选购、监督等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校服选购组织中的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选购组织设立组长(召集人)1名、副组长或监督员2名。组长应有高度责任感、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水平。组长人选由学校推荐,学校管理人员代表可作为组长人选。组长应对进入选购组织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选购组织的职责任务。选购组织实行自主决策、民主协商,遇到分歧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每次商讨会议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留存。

第十七条 确定选购方式。选购方式由校服选购组织从“选购组织按照流程自主评定确定供货企业”“选购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供货企业”“校服选购组织确定校服款式,市场化生产、销售,家长自主购买”三种选购方式中选择。采用哪种选购方式,选购组织须征求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意见,并由校服选购组织投票表决。

校服选购方式确定后,要向家长、社会公布。将确定选购方式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家长意见收集统计表、选购方式等)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确定供货企业。学校根据校服选购组织前期确定的选购方式按以下流程实施。严禁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正常交易,严禁设置任何地域性、歧视性或其他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保障所有潜在的校服供应商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方式一:选购组织自主评定确定供货企业

(一)选购组织制定校服选购方案和选购信息,在专业采购平台、学校或区教委官方网站、学校公告栏、家校联系群等多渠道公开发布,并报区教委。

(二)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并从中至少筛选出最优的3家企业。

(三)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1000人以下的学校,评定组人数应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0%确定;1000人及以上学校,评定组人数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四)组织意向供货企业准备质量合格的样品和报价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展示说明。

(五)组织评定组进行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得票最高者确定为供货企业(投票人员数应不低于评定组人员总数的90%,供货企业得票数应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如参评企业得票数均未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则由得票数排前两位的企业进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超过投票数一半的确定为供货企业)。

以上五个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并留存相关资料。

方式二:选购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企业

(一)选购组织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沟通选购需求、注意事项、质量要求、价格区间、服务要求等事项,并由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二)选购组织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公开选购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选购公告。

(三)选购组织选派代表作为选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

(四)评审结果报选购组织确认。

以上四个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并留存相关材料。

方式三:校服选购组织确定校服款式,市场化生产、销售,家长自主购买

(一)学校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设计校服样式。

(二)校服选购组织评定组进行投票,确定校服款式及面料。原已统一着装的学校,为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若大多数学生及家长对原款式表示满意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款式。

(三)选购组织制定校服选购方案和选购信息,在专业选购平台、学校公告栏、家校联系群等多渠道公开发布,并报区教委。

(四)有意向供应校服企业向学校报备,学校将报备企业名单及购买方式向家长公布,家长自主购买。

以上四个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

第十九条 公示选购结果。评审结束后,要以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校服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选购价格、选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签订选购合同。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方可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选购合同。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与确定的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其中,校服选购合同应明确学校有无偿使用校服款式的权利,包含调换、修补、增购等售后服务规定,学生及家长可按实际需要单件购买,不得设置成套购买等强制条件。

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根据对家长满意度调查结果,经校服选购组织投票决定,下一年度可续签合同。同一合同续签不超过两次,最后一次续签合同到期后,要重新开展选购。

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选购合同。选购合同应及时报区教委备案,并向家长、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服检查验收。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选购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供货企业需按合同约定送货时间将校服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留存验收资料、检验报告等。应重点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名称、面辅料成分、洗涤说明等完整标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校名标牌标识等参数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对参数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检验报告与批次不符的,应当拒收。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选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选购方与供货企业通过合同约定,不得向家长收取。

学校应当将校服生产企业提供的校服男女样衣至少各1套,标注选购时间、供应商等信息,由学校专人封存保管,留样保留1年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校服费用收付。除家长自主购买外,若实行学校代购模式,参照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代收的校服费由学校全部转交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不得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售后服务监督。学校应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对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及时提供退换、召回等服务。在验收和使用中发现校服质量问题,要向区教委报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选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选购总结存档。选购结束后,及时评估和总结选购工作。将选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记录、工作方案、选购组织名单及联系方式、家长意见收集统计表、选购过程资料、选购合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投诉处理、选购工作总结、满意度调查等)整理存档,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学校对相关选购资料需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行妥善留存,以便备查。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要求,督促相关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校服纳入重点监管,按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在每年开学季前后对生产流通领域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区教委通报。针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结果处理工作,严防不合格校服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校服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质量问诊”、质量分析、质量培训等方式,帮助校服生产企业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帮扶企业建立质量管控体系,解决校服产品质量突出问题,提高校服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由区教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学校、行业协会等主体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动协调作用。畅通问题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群众监督。学校要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反馈给校服企业,并作为今后选购的评价参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选购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校服选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公益捐助校服,减轻其经济负担。

第三十一条 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加强校服管理有关政策、校服标准宣传解读,开展校服管理培训。学校通过家长会、公开信等形式对家长和学生开展校服管理政策宣传。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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