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代潼南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1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tnhbdqk@163.com;
2.邮寄信件: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甘泉东路266号,邮编:402660,联系人:庞尔雪,联系电话:023-81658908。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潼南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梓潼街道:纪念碑社区、碉楼坡社区、接龙桥社区、大桥社区、岩湾社区、哨楼社区、石盘社区建成区、高梯社区建成区、云谷社区建成区。
桂林街道:莲花社区、观音社区、东风社区、井田社区、龙潭社区。
大佛街道:豆芽湾社区、李家祠社区、石碾社区。
后续建成区的区域自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动态更新高污染燃料目录后按其更新的目录实施。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的,应当在2026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镇街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潼南府发〔201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