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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日期: 2025-01-1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政策原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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