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通 告
潼南府〔2016〕179号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加强农药管理,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共65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百草枯(水剂)、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杀扑磷、氯化苦、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氟虫腈、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乐果、毒死蜱、三唑磷及其复配剂。
二、严禁通过网络、物流、周边地区等渠道购买本通告所列农药。
三、在控制重大植物疫情、森林防虫、园林防虫等情况下,确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植保部门统一采购、配送,并监督使用。
四、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对违反本通告,擅自销售、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销售、储存、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奖励。受理举报单位要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举报电话: 44551125 44591435
六、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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