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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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告

潼南府发〔20176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方式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多种机械类型)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我区实际,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域

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

二、禁用标准

国标及以下(200910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三)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市政园林、林业及其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信息报送制度,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于20171130日前,向区环保部门报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新使用及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变化的,在10日内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四)环保、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城市管理、林业及相关镇街,加强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排放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实施时间

2017111日起施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10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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