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
通 知
潼南府办〔2016〕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依法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期交存标准:继续执行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交存。
二、首期交存时间: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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