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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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量房契税征管及首期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的通告

潼南府〔2017〕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量商品房契税征管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未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契税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收契税,严禁开发建设单位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代收契税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征收的契税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款项,相应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2017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潼南区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科)解缴入库。

三、购房者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当日起十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并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专用账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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