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7〕108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及配套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制度(简称“一金三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制度。
第四条 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包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在潼南区范围内至少开设一个,其账户内按项目设立子账户,子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误工费、工伤补偿等非薪收入不得从工资专用账户中列支)。
第五条 区城乡建委负责在本区内报建的在建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第七条 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用工主体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附件8),约定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方式、工资发放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鼓励总包企业直接使用劳务班组,如项目有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总包企业出具工资支付委托书(附件10)。用工主体按月(期)考核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附件7),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总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用工主体当月(当期)应收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款)不足以支付当月(当期)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用工主体筹集,并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前汇入总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项目子账户。
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 总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款)情况,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超过一个月时,可停止施工并向区城乡建委和区人力社保局报告。
分包企业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总包企业,积极配合总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上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前置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合同订立等阶段,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及支付比例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款)及工程款;督促总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设立劳资监督员,负责督促总包企业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审查总包企业编造工资表的真实性,监督工资发放流程及发放结果,与劳资管理员共同协调处理劳资纠纷。
劳资监督员和劳资管理员负责每月月底前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情况(含《潼南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承诺书(建设单位范本)》、《承诺书(总包单位范本)》、《承诺书(劳务企业范本)》、《承诺书(班组范本)》、《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详见附件2、3、4、5、6、9)。
第三章 工资支付方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进度款中剥离,建设单位每月按照不低于项目建设进度产值25%的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修建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总包企业应在领到项目中标(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后,办理安全、质量报监前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在本制度实施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在本制度实施后按照本制度开设、使用工资专户,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总包企业应做好农民工入场登记,须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在专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张平安卡只能对应一张工资卡。总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涉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扣押为农民工办理的工资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进度产值确认,经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签章后,在每月20日前向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实际产值25%的专户资金;若应发工资额高于当期实际产值25%,则按照实际工资额存入工 资专用账户,即:企业应存账户资金=当期项目进度产值×工资专户比例(≥25%),若应发工资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
第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由受托银行根据在区城乡建委备案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发放。总包企业每月15日前将工资表报至区城乡建委备案,受托银行凭加盖区城乡建委印章的工资表及区城乡建委监章的支票代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项目子账户有结余资金的,可向区城乡建委提交“农民工工资款结余资金转出申请表”(附件11)。区城乡建委自接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竣工予以认定,对符合结余资金转出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转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各自按照合同造价的2%缴纳保障金。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减免50%;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减免60%;三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缴。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清欠预警机制。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款)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同时约谈建设单位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每两月应向区城乡建委通报工资专户开设情况、已开设专户的使用情况,并提供工资代发确认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对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所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要承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区城乡建委对工资表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当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时,区城乡建委直接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工资专户,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发放不足的,由用工主体承担继续发放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综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对拖欠案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限制其招投标、企业升级、年检、评优、评先、外出承揽业务等活动,该责任主体后续建设或施工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每月未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至工资专用账户或不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拖欠的,由区城乡建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在市场准入、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构成恶意欠薪行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伙同或配合总包企业挪用、转移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或不执行本制度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区范围通报,抄告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完善建筑施工项目清欠工作机制,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采取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由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出资方负责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款)。
第二十八条 对工期不足3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建设单位和总包企业可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潼南府办〔2012〕122号)、《关于印发潼南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流程
2.潼南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3.承诺书(建设单位)
4.承诺书(总承包单位)
5.承诺书(劳务企业)
6.承诺书(班组长承诺)
7.农民工工资表( 年 月)
8.劳动合同书
9.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参考文本)
10.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11.项目农民工工资款结余资金转出申请表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流程
附件2
潼南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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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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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包 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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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 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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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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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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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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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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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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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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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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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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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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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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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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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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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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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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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 (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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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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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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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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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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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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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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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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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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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施工单位承诺书、劳务公司派遣项目负责人委托书(原件) | |||||||||||
备注:没有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号项目不填写。 |
用工单位(签章): 时间:
附件3
承 诺 书
(建设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由我司负责建设,现我司郑重承诺: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监督总包单位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总包单位所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属实;如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我单位将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解决,若不能解决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以确保社会稳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总承包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由我司负责承建,现我司郑重承诺:我司已付清 月至 月农民工工资,共计 万元(大写: )。合计班组 个, 人。若该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或由此引发的集访、群访事件,由我司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附件5
承 诺 书
(劳务企业)
重庆市潼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由我司负责劳务分包,现我司郑重承诺:我司已支付完 月至 月劳务班组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共计 万元(大写: ) 合计班组 个, 人。若由我司劳务分包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或由此引发的集访、群访事件,由我司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劳务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为使用了劳务公司的项目提供
附件6
承 诺 书
(班组长承诺)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班组班组长,现我班组已收到 公司支付的 项目( 月至 月)的工人工资 万元(大写: )。我班组在该项目应得工资已全部收到,并已按时如数支付所有工人工资,同时保证不存在任何工资拖欠问题。若发生任何农民工工资投诉或由此引发的集访、群访事件,我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一个班组(小班组)需一份承诺书
附件7
农民工工资表( 年 月)
项目名称: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平安卡号 |
工种 |
工资结算 起止时间 |
应发工资 (元) |
实发工资 (元) |
实发工资占应发工资比例(%) |
工资卡 开户银行 |
工资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农民工 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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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中的农民工签字栏应由农民工本人亲自签字确认,若农民工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签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 2.农民工本人须对表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平安卡号、工资卡开户银行及卡号、工资金额等信息核对准确,否则,后果自负。 3.农民工签字是对其工资金额等信息的确认,最终收到工资情况以银行转账支付的到账金额为准。 |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区城乡建委:
附件8
劳动合同书
甲方(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1、乙方承接甲方项目的 作业,施工部位为 ,施工内容为 ,具体工种为 。
2、乙方的报酬按照 □计时 / □计件 计算,具体单价:
。
3、工作报酬支付方式:
。
4、作业质量标准:
。
5、施工工期要求:
。
6、文明施工要求:
。
7、安全事故约定:
。
8、关于加班的约定:
。
9、违约责任:
。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公司):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参考文本)
××项目标段工人朋友们:
我公司将于近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发放你们在本项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结算的劳务工资款。本次拟发放工资名单如下,如有工人朋友对工资核算存有异议,请及时向本公司项目部投诉反映。
××(建设单位)劳资监督员姓名: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分包企业)劳资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拟发放工资名单
序号 |
工种 |
拟发工资工人姓名 |
本次工资核算截止日期 |
工资发放比例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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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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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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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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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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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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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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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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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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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1.在本名单中如有不属于本班组工人的,请工人朋友们向项目部、区人社局(投诉电话: 44590815)、区城乡建委(投诉电话:44576239)投诉,避免有人冒领你们的工资。
2.本公示名单需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章。
附件10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乙方:(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其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乙方要对聘用的农民工信息进行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
2.甲方委派为劳资管理员,乙方委派为劳资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用工考勤及计量、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追偿,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11
项目农民工工资款结余资金转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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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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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用 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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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用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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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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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账户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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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子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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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金额 |
万元 | |||
建设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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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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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部门意见 |
1.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 2.是否已交付使用( ) 3.其他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清欠部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社保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表中“质量监督部门意见”、“清欠部门意见”和“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市级监管的工程项目,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清欠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签署意见;区县监管的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清欠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签署意见。
2.该申请表正反两页打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