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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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7〕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提高配置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计划管理

从2016年起,我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保障房源、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科学严谨拟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国家、市往年已下达的新建(含购买、改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继续按原批准计划文件执行。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原政策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2015年以前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安排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使用渠道不变。

三、统筹房源分配管理

并轨后原廉租住房项目并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统筹分配和管理。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分年度对各类保障对象统筹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应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四、加强动态监管

区国土房管局应加强与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经核查,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已配租的房源。实物配租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我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根据保障政策调整其缴纳的租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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