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监事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发〔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现将《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区国资监管部门派出,对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设立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监事会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区国资监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区国资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区政府;检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后,由区国资监管部门抄送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区政府责成区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人数控制,国有独资企业为5人,国有控股企业为3—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区政府任命。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监事会除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以外的其他成员由区国资监管部门派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应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薪酬及考核分别按照《重庆市潼南区深化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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