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 知
潼南府办发〔2018〕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债务举借行为
(一)规范政府债务举借。各行政事业单位和镇街不得私自举借政府债务,也不能违规出具承诺函和担保函(包括投资基金),新增的政府债务只能是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二)规范政府外债举借。政府外债也属于政府新增债务,占政府债务限额。新增政府外债应由需求单位与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共同协商,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债务限额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并向区政府汇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当年应及时测算、准确判断下一年度用款计划,于当年11月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全区下一年度用款额度,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新增政府外债额度。
二、规范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和PPP等项目
(一)规范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服务当年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当年预算金额。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管理PPP项目。新增PPP项目应自身有收入,要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债务资金不能作为资本金来源),要能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政府付费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等措施后方可申报。PPP项目实施后,要纳入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和年度预算。
(三)严控政府投资项目。各单位不得新增没有明确资金来源(融资不能算作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启动已审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三、加强国有企业债务管理
(一)锁定公益性债务总额,控制债务增量。各国有企业公益性债务总数应是2018年初根据渝财债〔2018〕2号和潼财预〔2018〕11号文件清理的政府性公益性债务金额。国有企业不能新增公益性债务,政府新增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只能是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二)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实施方案,分计划化解风险。各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建立风险台账,落实每一笔债务的风险化解措施(偿还债务、协商展期、债务重组、处置资产等),制定债务风险方案化解具体实施方案,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财政局。方案内容应包括债务状况、化解目标及时间表、具体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等。
(三)设立季度偿债准备金,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各债务单位应在当季根据下一季度债务到期情况,落实下一季度偿债资金。在当季末,未落实下一季度偿债资金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强化融资管理,实行事前报告。各国有企业的融资只能用于存量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借新还旧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再为新上公益性项目融资。各国有企业在融资前应向区国资(金融)中心上报融资计划,区国资(金融)中心汇总全区情况后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批准融资计划后实施。融资计划内容应包括融资用途、期限、利率、使用项目(真实项目,不包括融资包装项目)等。
(五)完善债务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区内所有国有企业应以集团为单位安装“潼南区国有企业债务统计平台”,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集团上月的银行存款、现金流、融资、项目管理、债务等情况真实、准确地录入系统。
四、建立完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区债务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会议,研判全区债务风险情况,并制定相关措施。区国资(金融)中心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全区资产情况。区财政局提取“潼南区国有企业债务统计平台”数据结合全区债务风险点和资产情况,经分析、研判后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债务风险情况。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事件,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潼南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修订)》要求时限和渠道及时上报。
五、认真落实政府性债务管控责任
(一)落实举债责任。各债务单位承担举债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举债第一责任人,对任期内举借的债务终身负责。凡行政事业单位私自新增债务、国有企业新增公益性债务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责任追究。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新增债务和发生债务风险的原因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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