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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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8〕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立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潼南人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潼南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潼南文化的贡献,展示丰富的具有潼南特色的人文传统;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

(一)具有见证潼南人民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二)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有三代以上的明晰传承体系),具有较鲜明的地方特色,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价值;

(三)具有促进潼南人民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超的水平;

(五)对维系潼南人民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的授权。

申请者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请的具体流程、工作要求等事项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评议。

公示期满后,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潼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区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潼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重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并按照《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镇街、各部门要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