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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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9〕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很好地发挥了基础性、兜底性保障作用。但由于当前社会救助政策“碎片化”问题严重,条块分割、管理多头、各自为政,导致救助资源分散,救助不充分、不合理、不及时等问题十分突出。为了加强政策统筹,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率,更好助力脱贫攻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整合资源、健全机制、增强合力,全力破解社会救助瓶颈,全面构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办理机制,统筹实施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社会救助工作,编密织牢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高效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区政府领导、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镇街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参与”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机制,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基本实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合理”。构建“自主申报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现场申请与网上办理”相结合、“基层实地核查与部门网上审查”相结合的高效救助工作机制,推进帮扶救助工作便捷化、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努力提升救助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救助范围

统筹运用现有政策、法规,对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统一给予必要、有效、精准的救助帮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建卡扶贫帮扶、残疾人救助、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妇女儿童救助等。

四、工作原则

在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按照“三统一、两不变、一共享”的原则(“统一受理窗口、统一救助对象核查、统一困难群众基本信息及救助信息数据库”“各救助部门政策权限不变、资金渠道不变”“共享救助办理平台”),统筹救助资源,完善协作机制,构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办理机制,让所有困难群众申请各类救助“只进一个门、只跑一次路”。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整合各镇街所属人力社保、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管、应急管理等涉及受理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的业务人员及职能,在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接件)辖区困难群众的各类救助申请。同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在各村(居)“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代办点)”。窗口及其代办点也是政府部门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联系困难群众,开展帮扶救助工作的主要渠道和载体。

村(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代办点)”要及时将受理的救助申请及相关信息上传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处理。

(二)统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镇街具体承担本辖区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调查核查责任,要组建调查机构(工作组)及时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对象开展调查核查工作。

各镇街要依托现有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核查力量、工作机制和群众评议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8号)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5〕142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全面查清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同时,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复核,出具困难群众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各镇街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核查结果负总责,区级相关部门及其他救助机构对镇街核查认定的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共享,除特殊复杂情况或群众有举报需要区级相关部门会同当地镇街重新调查核实的外,不再重复调查、核查。

(三)建立全区“社会救助办理平台”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大数据发展局协助、指导,开发社会救助管理应用系统,建立“社会救助办理平台”。

1.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

由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救助对象信息,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集中录入,建立全区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自动生成“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其他困难对象”等类别的原始基础信息及统计台账,对系统比对反映出的疑点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反馈、督促相应镇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逐一复核、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或资格。

2.及时落实动态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实时管理“社会救助办理平台”,及时录入、更新本系统救助政策及其他相关救助信息,各镇街负责增、减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调整更新,确保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及平台实时信息准确、无误。

3.全面发挥“救助办理平台”作用

全区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单位)、镇街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统一共享“社会救助办理平台”及其数据资源,依照系统信息及相关救助政策,据实开展本系统社会救助工作,不再要求当事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开具“身份认定、情况核实、比对核查”等证明材料,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运转、群众少跑路”,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四)实行救助审批在线转办

1.在线转办核查任务

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接受群众申请后,一方面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救助办理平台”,另一方面根据群众申报信息初审符合救助条件和相应救助事项,直接将核查任务通过信息系统转交镇街核查机构(工作组)开展调查、核查工作。

2.在线转办审批事宜

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对照各职能部门、单位的救助项目、审批权限及政策要求,初步拟定救助渠道、方式、项目,通过“救助办理平台”直接将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推送至本镇街或区级相关业务经办、审批部门(单位)。属于镇街直接审批的,由镇街业务经办机构按照时限办理并反馈结果;属于区级部门、单位审批的,由镇街业务经办机构审核后上报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时限办理并反馈结果;如审批事项办理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推送区级“救助办理平台”牵头部门(区民政局)组织综合评估确定经办单位,再推送至相关部门限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3.探索在线审批

积极总结“社会救助办理平台”在线转办经验,完善机制、优化系统,探索社会救助直接线上办理、线上审批的具体操作模式(办公自动化),真正实现救助申请、核查、审批“全业务在线办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救助时效。各相关部门已有单项救助业务审批系统的,要积极与“社会救助办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统一系统办理;没有单项救助业务审批系统的,要积极运用“社会救助办理平台”,推进落实网络化审批改革,发展壮大、延伸“社会救助办理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五)建立急难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村(居)委会是辖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村(居)要建立民政(社保)员、村(居)小组长、志愿者及楼栋长(网格员)“三级信息员”制度,经常开展走访调查,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居民“突发急难”情况,及时提供救助政策咨询,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等措施,并协助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完善困难对象救助信息台账和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相关救助部门也应通过走访调查、日常接访等方式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镇街两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1.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扶贫办、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主要研究统筹协调全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解决救助工作主要问题。

2.镇街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召集人,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二召集人,党政办、民政社会事务办、财政办、社保所、教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城建办、司法所、工青妇及残联等业务负责人为成员,原则上每月一次或临时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研究落实综合救助措施。

(二)强化协同配合

各相关单位及镇街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人。要在信息提供、落实社会救助专职人员、救助系统开发运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

各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通过统筹现有人员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的方式,确保落实各镇街社会救助专职人员;以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的方式,建立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管理系统。支持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等团体多形式、多渠道接受社会捐助;鼓励其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帮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镇街要创新机制、简化流程、拓展视野,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切实打通救助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强化政策宣传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提升群众满意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实施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执行效果的宣传。各相关单位、镇街在抓好政策宣传的同时,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群众满意度。

(五)强化工作监督

区政府督查办要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对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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