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
通知
潼南府〔20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相关规定,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元计征。
(二)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含现代农业园区)、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部分缓缴条件的起点额调整为800万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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