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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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

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7〕33号

区融资担保机构、驻潼银行、有关部门、企业:

《潼南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能力。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严守风险底线。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实现全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75%的目标。

二、增强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一)壮大资本实力。建立国资出资与市场化渠道相结合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探索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注入,为融资担保机构带来新的发展活力。从2018年起,区国资和社会资本每年用于充实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结合自身特点,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三)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适度错位、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体系。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户数、担保费率等体现政策性和社会效益的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与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会同区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研究制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五)给予担保费补贴。支持鼓励我区融资担保机构对区内注册企业担保费率全面降至1.5%及其以下水平。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企业保证金不高于5%, 2018年收取企业保证金不高于4%,从2019年起降低至3%以内。区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统筹资金每年按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费率补贴,次年3月前补贴到位。

(六)完善补偿机制。全面落实《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促进我区融资担保机构与区财政、银行签订政银担战略合作协议。区财政按《办法》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政策。

(八)规范抵(质)押登记。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质)押登记的,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对“三权”抵押资产办理登记备案,简化相关手续,盘活农村“三权”价值抵押融资,服务“三农”发展。

四、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九)鼓励银担互利互惠合作。鼓励我区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我区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对于符合《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6号)的贷款类型,对其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收取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不高于10%,并支持鼓励其逐年降低保证金率,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十)加强交流合作,建立信任关系。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合作银行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促进形成相互信任的稳定合作关系。

(十一)加强风险处置协同力度。在处置业务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沟通和统筹,协调一致寻求解决措施,并提前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区别对待,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科学运用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以及资产重组等手段,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能简单抽贷、断贷甚至恶意转嫁风险。

五、加强行业监管

(十三)推行机构分类监管。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价,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与监管评价挂钩,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达到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市级主管部门在担保金额放大倍数、业务拓展、资金运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评价结果低于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监管约谈、限制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行业风险防控。进一步落实主监管员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严格遵守资本金管理、业务集中度、关联担保、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审慎性监管规定。

(十五)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融资担保公司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十六)严格把关担保对象。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产能过剩和国家调控行业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资质较差、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合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利息贷款提供担保。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十七)建立信用监管机制。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建立信用评级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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