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扶贫信贷工作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7〕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78号)、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扶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造血作用,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利率高、风险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扶贫贴息信贷,支持我区建卡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势产业脱贫和产业带动脱贫。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潼南区特色优势产业,以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扶贫小额贷款与央行扶贫再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相结合,为建卡贫困户和吸纳(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特惠的金融服务,切实解决贷款需求,促进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二、信贷内容
1.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攻坚以来的脱贫户),只要达到法定贷款年龄、信用良好、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偿还能力的,可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同档次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贷款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支出。
2.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坚持贫困户自愿和参与两个原则下,其所从事产业发展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有持续盈利能力,并且与贫困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以合同等形式明确了各自在产业项目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约定了收益分配比例和年限的给予扶贫贷款支持。银行机构按所吸纳(带动)贫困户数每户10万元的额度提供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1-3年,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流动支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入。
三、贷款流程
(一)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
1.村级组织提出基本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初步名单,提交银行机构,银行机构进行初步评估筛选。
2.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卡复印件),村级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镇街查看是否符合实际和扶贫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
4.区扶贫办核准贫困户身份信息,并提出复核意见。
5.银行审定同意后发放贷款。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流程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初步评估筛选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区农委提供相关材料。
2.区农委提出审核意见、区扶贫办核查相关信息并提出复核意见。
3.银行审定同意,办妥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四、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局整合资金解决。
2.贴息额度和期限。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其所吸纳(带动)贫困户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分年度贴息。
3.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按贷款利率收取利息,相关部门再按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主体。每年1月20日前贷款贫困户逐级向村、镇街提出申请,由镇街计算审核应贴息资金的额度,报送至区扶贫办汇总,区扶贫办、区农委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批确认贴息对象和金额,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给贷款主体。对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五、风险防控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基金2000万元,首期规模500万元。资金来源由区扶贫办整合资金200万元、区农委整合资金200万元、区财政局预算安排100万元,分别存入经办银行。
(二)贷款损失分担
经办银行、镇街、区级相关部门在扶贫信贷业务推动、风险管理、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中要共同参与、紧密合作。贷款出现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银行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在法院执行中止后1个月内,由银行、政府按3 : 7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发生损失后经办银行要积极配合村、镇街及相关部门共同对贷款进行清收,清收的资金按风险承担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和经办银行。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潼南区扶贫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扶贫办、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合川银监分局、人行合川支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扶贫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全区扶贫小额信贷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跟踪督办,合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确保取得成效。各镇街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金融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作为帮扶群众的重点,加强管理、考核与督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镇街。各镇街是实施扶贫贷款的责任主体,各镇(街)党委书记(党工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是扶贫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一是组建相应工作队伍,组织驻村工作队加强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宣传和产业发展指导,主动为贫困户提供政策咨询与金融业务办理服务。二是在区扶贫办指导下,有效识别有创业意愿和产业发展能力的建卡贫困户,填报、审核辖区建卡贫困户和经济组织贷款需求表,组织建卡贫困户和经济组织经办银行申请贷款。三是配合经办银行做好产业发展能力审核和贷前调查,督促发展申报产业,加强贷款资金监管,协助金融机构催收逾期贷款。
2.区扶贫办。一是将扶贫贷款工作纳入全区扶贫工作成效考核重点内容。二是牵头建立部门、镇街、村(社区)三级联动的综合服务平台,牵头做好扶贫贷款台账登记管理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三是建立金融扶贫定期分析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分析建卡贫困户贷款创业、就业及脱贫情况。四是做好扶贫贷款典型事例的宣传工作。
3.区金融服务中心。一是协调处理扶贫贷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二是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扶贫业务。三是建立金融扶贫工作台账,按月汇总银行扶贫贷款发放情况。四是牵头对接上级银行,争取更多金融扶贫政策支持。
4.区财政局。一是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安排。二是负责整合资金,做好贴息资金的安排及拨付工作。
5.区农委。一是协调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贷款相关工作。二是引导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贫困村兴办企业、发展产业基地。
6.经办银行。一是按存入风险补偿金放大杠杆10倍发放扶贫贷款。二是制定扶贫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体系,搞好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做好扶贫贷款发放、使用监管、贷款收回、风险防控、数据监控等工作。四是按月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扶贫办、区农委、区财政局报送扶贫贷款发放及收回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区扶贫办、区农委、区金融服务中心、各镇街、村级组织要加强对扶贫信贷政策、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相关银行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努力扩大扶贫信贷产品的知晓面,建立贫困户申请扶贫信贷全流程的“绿色通道”。
(二)开展专项督查
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镇街和部门开展扶贫信贷工作情况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建立督查台账,定期印发工作通报。对阶段工作完成较好的镇街和部门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镇街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对违反规定骗取涉农信贷资金,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贫困户(脱贫户)贷款申请表
2.扶贫贷款贴息申请书
3.贷款贴息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4.扶贫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5.潼南区扶贫信贷工作协议
附件1
贫困户(脱贫户)贷款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地址 |
| ||||
申贷金额 |
|
申贷期限 |
| ||
申贷用途 |
|
已有银行负债 |
| ||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签字: | |||||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扶贫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银行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扶贫贷款贴息申请书
重庆市潼南区扶贫办: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镇(街) 村 组,
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大写 ) 元(小写:¥ ), 截止 年 月 日共支付银行利息 (大写) 元(小写:¥ )。
我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为更好发展生产,特向贵办申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特此申请,望批准为谢!
此致!
附件3
扶贫贷款贴息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申请书(签字盖章)
2.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人账号复印件
4.贷款人在XX银行借据复印件
5.贷款人在XX银行还贷款收回凭证复印件
附件4
扶贫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贷款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 人口 |
家庭 住址 |
贷款 银行 |
贷款 金额 |
贷款 利率 |
支付利息金额 |
申请贴息金额 |
领取贴息资金开户行 |
帐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镇街分管负责人(签字): 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5
潼南区扶贫信贷工作合作协议
甲方:重庆市潼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乙方:XXXX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78号)、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扶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造血作用,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利率高、风险大的问题,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吸纳(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特惠的金融服务,推进潼南区脱贫攻坚工作迈上新台阶,甲乙双方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守信、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首期存入100万元专项扶贫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乙方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进行放大,为潼南区内符合乙方授信条件的建卡贫困户提供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基准利率贴息、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贷款。同时为潼南区内发展优势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抵押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基准利率贴息的扶贫贷款。
当贷款余额超过风险补偿金7倍以上时,甲方相应追加风险补偿金;当一年后贷款余额未达到风险补偿金5倍以上时,甲方相应减少风险补偿金;增减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分担贷款损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扶贫贷款应符合《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扶贫贷款申请,也不能发放贷款:
(一)属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和个人消费等非经营性支出。
(二)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其他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不能给予信贷支持的情形。
第三条 扶贫贷款的额度为:
借款主体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攻坚以来的贫困户)的,单户最高5万元(含);
借款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据其所吸纳(带动)的贫困户数,给予10万元/户的贷款额度,单个借款主体最高300万元(含)。
具体贷款金额由乙方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或周转需求及还款能力确定。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信用较好,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借款人,期满后可继续申请。
第五条 乙方为借款人发放的扶贫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第六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期(含)以下的贷款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方式;贷款期限1年期以上的贷款采用按期结息分期还本方式。
第七条 有需求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填写《潼南区扶贫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村级、镇级和区扶贫办审核同意;乙方凭申请表受理贷款申请,按照乙方相关规定,经审查评估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八条 申请表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或者借款人将申请表遗失的,应重新向甲方申请办理。
借款人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相关义务后,需继续贷款的,应重新向甲方提交申请表。
第九条 乙方应简化扶贫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借款人享受利息全额补贴,贴息方式为先收后贴。具体流程为:
借款主体在贷款本息结清后,凭乙方出具的还款凭证、结清证明(结清证明应包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履约情况及贷款期间支付的利息总额等要素),逐级向户籍或注册地所在的村、镇、街提出申请,由村、镇、街复核应补贴的金额,报送至区扶贫办汇总,由扶贫办每月统一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发放给借款人。
借款人贷款期限小于1年,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3年。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贷款相关事宜,建立台帐,并于每月与甲方交换一次资料,每季度核对一次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拥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行、银监的要求对借款人进行监督、贷后管理的权利。甲方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有利条件,通过行政途径协助乙方对借款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并依法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利息连续逾期、本金逾期,或者虽未到期,经甲乙一方或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人已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的贷款本息,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贷款利息连续逾期3个月,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立即按风险损失承担比例扣划风险补偿金,用于代偿贷款本息。
对于贷款本金到期后1个月内未归还贷款本金,乙方有权按风险损失承担比例立即扣划风险补偿金,用于代偿贷款逾期本息。
乙方应在扣划风险补偿金后三日内,将扣划依据、扣划凭证、扣划通知交甲方备案,甲方收悉核实符合扣划有关规定后,应在扣划通知回执上加盖公章返回乙方。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余额应保持在30万元以上;当乙方已发放的扶贫信贷余额高于风险补偿金余额10倍以上后,甲方应及时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代偿责任后,应紧密配合、共同参与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偿还甲方风险补偿金;
(二)偿还乙方贷款本息;
(三)抵扣双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发放扶贫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查阅相关资料,并对违反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乙方在受理、发放扶贫贷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有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不能发放贷款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甲方同意申请而发放贷款,或者先发放贷款,后向甲方提出申请的;
(三)发放的贷款,超过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年限、贷款限额和利率上限的;
(四)要求建卡贫困户提供担保、抵押的。
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该笔贷款的风险,甲方不给予该笔贷款贴息。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开展政策宣传,参加甲方组织的金融创新扶贫政策讲座、三帮一扶等活动。在信贷过程中知晓的典型事例,应及时反馈给甲方,以便开展相关宣传。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于因合作事宜而了解的、掌握的商业秘密或双方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互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本协议合作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一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无法按照现行方式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均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重庆市潼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 方: XXXX银行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