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潼南府发〔2018〕3号
区级有关部门、市管在潼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经区第十七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应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个行政审批环节,清理规范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到位,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审改办(区编办)反馈,涉及审批项目调整的,要及时制定项目调整工作方案,自接到项目调整相关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报区审改办,区审改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决定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更新服务指南。
附件: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共13项)
一、行政审批项目(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区水 务局 |
取消 |
项目库 (0100245000)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区水 务局 |
取消 |
项目库 (0100255000) |
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区文化委 |
取消 |
项目库 (0100304000) |
4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区林业局 |
取消 |
项目库 (0100150000) |
5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区林业局 |
取消 |
项目库 (0100148000) |
备注:取消“取水许可审批(0100249000)”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环节。 |
二、行政审批中介和证明材料事项(8项)
序号 |
中介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机构 |
处理决定 |
审批部门 |
---|---|---|---|---|---|
1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潼南食药监分局 |
2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区文化委 |
3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区文化委 |
4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区农委 |
5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区城乡 建委 |
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区城乡 建委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新闻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区城乡 建委 |
8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区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