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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丨《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日期: 2026-08-25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区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潼南府发〔20177号,以下简称通告)。

2026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自20268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法典》第二百零七条依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通告》中高污染燃料类型依据的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已废止,2017年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三、适用对象

普遍适用。

四、主要内容

现对《通告》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划定法律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高污染燃料类型:调整为《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版)中的第Ⅲ类,即:(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划定范围:增加了龙潭社区社区、石盘社区建成区、高梯社区建成区、云谷社区建成区

五、针对《通告》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1:为什么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答:2017年,区政府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26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自20268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法典》第二百零七条依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通告》中高污染燃料类型依据的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已废止,2017年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

2:本《通告》高污染燃料的类型指哪些?

答:1.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3:哪些区域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答:梓潼街道:纪念碑社区、碉楼坡社区、接龙桥社区、大桥社区、岩湾社区、哨楼社区、石盘社区建成区、高梯社区建成区、云谷社区建成区。

桂林街道:莲花社区、观音社区、东风社区、井田社区、龙潭社区。

大佛街道:豆芽湾社区、李家祠社区、石碾社区。

后续建成区的区域自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一)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的,应当在202612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5:本《通告》什么时间施行?

答:自2026815日起施行。

六、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023-8165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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