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请求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29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俊,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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