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请求确认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行为违法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39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金佛大道33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园,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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