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请求确认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40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戴红丽,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工作人员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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