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4〕3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旭,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潼南府强拆决〔2024〕4号),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决定书的作出机关是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故正确的被申请人应是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而非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另,该决定书中已告知救济途经:“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