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林权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林权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4〕2号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1。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正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重庆市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春,重庆市渝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某某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村民陈某某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柏梓府〔2023〕54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村民陈某某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柏梓府〔2023〕54号),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因油气钻探开采需要租用某某村10余户群众承包的山林地,每亩租金及青苗补偿款6219元,租期一年。并将租金兑现给了生产队代为发放。在这10余户群众中就包括申请人家“某某某土干”林地1.76亩,租金及青苗补偿款合计10945元。2022年10月5日前后,生产队将其余涉及林地群众全部租金发放完成,唯独扣留申请人家应得租金及青苗补偿款不予发放。申请人多次找村社反映,均以群众有意见为由拒绝发放。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将情况反映到区信访办,区信访办责成柏梓镇人民政府办理。2022年11月25日,柏梓镇人民政府以《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柏梓镇信访初字〔2022〕31号)作出处理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向区信访办申请复查。2023年2月6日,区信访办以《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潼信访告字〔2023〕02号)告知申请人,《告知书》以柏梓镇人民政府以信访处理意见替代应当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意见不当为由,决定撤销柏梓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柏梓镇信访初字〔2022〕31号),由柏梓镇人民政府重新规范办理。2023年5月22日,柏梓镇人民政府以《关于某某村与陈某某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柏梓府函〔2023〕41号)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与事实和法律法规不符,申请人依法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8日,潼南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潼府复决〔2023〕28号),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撤销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与陈某某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柏梓府函〔2023〕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023年12月7日,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村民陈某某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柏梓府〔2023〕54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被撤销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柏梓镇人民政府主体合法。柏梓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某某村村民及该组组长(社长)申请,于2023年2月20日向柏梓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依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安排分管林业的副镇长、农服中心负责林业的干部、驻村干部予以调查处理,并以柏梓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依规出具《处理决定书》,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主体适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针对案涉争议,被申请人经详细调查了解后,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调查了某某村村社干部、争议当事人申请人及部分村民,并实地勘察了争议林地某某某土干现场,查清了案件事实并积极组织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书》(柏梓府〔2023〕54号)并于当日书面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了其享有的相关复议及诉讼权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奚某某与田某某互换争议林地,奚某某外迁后委托其管理和使用争议林地,且该林权已经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其依法具有案涉林地林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某某村在2009年林地确权过程中,对争议林地确权的程序违法,权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经调查确认,争议林地应属于某某村集体所有。
因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某某村与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府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2024年2月1日,本府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宋某某、陈某某1,被申请人负责人陈德贵,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涛、潘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参加了听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因油气钻探开采需要租用某某村10余户群众承包的山林地,每亩租金6219元,租期一年,租金由村集体代为发放。租用的土地中包含本案争议林地1.76亩。2022年10月初,某某村代为发放林地租金,未将涉案1.76亩林地的租金发放给申请人。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将情况反映到区信访办,区信访办责成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以《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柏梓镇信访初字〔2022〕31号)作出处理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向区信访办申请复查。2023年2月6日,区信访办作出《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潼信访告字〔2023〕02号),以被申请人以信访处理意见替代应当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意见不当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柏梓镇信访初字〔2022〕31号),由被申请人重新规范办理。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调解处理申请。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与陈某某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柏梓府函〔2023〕41号),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8日,本府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撤销其《关于某某村与陈某某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柏梓府函〔2023〕41号),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村和村民陈某某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柏梓府〔2023〕54号),申请人不服,再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村民陈某某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柏梓府〔2023〕54号)、《陈某某林权登记申请表》《陈某某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陈某某)、《某某村请示报告》《关于协调柏梓镇某某村村民陈某某与该村村民(集体)林地纠纷的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关于井场租地赔偿调解协议》《关于协调原文明9大队2队(集体)与村民陈某某林地补偿调解事宜》《讨论田某某林地所有权》《陈某某询问笔录》《2022年12月5日调查笔录》《孙某某调查记录》《田某某1调查笔录》《唐某某调查记录》《孙某某1询问笔录》《奚某某询问笔录》《唐某某询问笔录》《唐某某1电话记录》《唐某某1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争议林地某某某土干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一、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林权纠纷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涉案处理决定之前,询问了申请人,调查了某某村村社干部及部分村民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召集双方当事人实地勘察了争议林地,并组织双方开展了调解工作。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基于新收集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案涉林地一直是由某某村五保户田某某承包,田某某去世后,田某某并无继承人继续承包该林地,该社村民奚某某临时使用了林地。奚某某本人明确否认其与田某某调换林地,且表示其迁出户口时也并未委托申请人管理案涉林地。申请人所述,奚某某与田某某调换林地及奚某某在迁出户口时委托其管理案涉林地无证据支撑。故某某某土干在田某某去世后应当收归集体,属于某某村所有。另根据当时有效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而本案所涉林地确权登记并未按要求提交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申请人系口头申报,其并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且登记机关没有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相关程序显属不当。故被申请人基于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村民陈某某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柏梓府〔2023〕5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