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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11-09 来源: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潼府复202332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聪,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邹清,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谭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18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8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正>不罚决字202318号)。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载明的事实为:20236279许,因申请人驾驶的三轮车与行人谭某某的女儿谭某某1发生剐蹭,为此,谭某某、黎某某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拉扯,过程中谭某某搂抱申请人致申请人倒地,申请人经潼南区中医院检查各项指标无异常,体表无外伤,经调查谭某某无伤害故意亦无伤害结果。这一认定错误,理由如下:1.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2023627日早上920分许,谭某某在听到谭某某1说被申请人三轮车上的玉米叶把她扫到了,就从黎某某家拿起一根60厘米左右的铁棒,跑到申请人三轮车的右侧用铁棒抵住申请人的胸膛,黎某某随后赶到现场,两人将申请人从三轮车上拉到地上,此时,三轮车没有熄火,三轮车一直在后退,申请人的妻子李某某怕发生危险,赶紧去将三轮车的刹车刹住。申请人无力反抗,告知二人其有心脏病,但二人还是边骂人,边使用暴力,导致申请人晕倒在地。后又把申请人控制到三轮车的尾部,视频资料明显可以看到黎某某用手揪住申请人的衣服不断地用拳头撞击胸腔左下方位置,谭某某在申请人后面用力将申请人按倒地上,申请人感到胸部疼痛,呼吸急促,还发出了痛苦的呻吟。遗憾的是,申请人家中安装的摄像头仅拍摄了一部分,即便如此,也可以听见事故现场的辱骂声以及申请人痛苦的呻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黎某某家的摄像头可以清晰的反映事发的经过,被申请人没有第一时间依法调查、收集该重要证据。谭某某用铁棒威胁申请人,该铁棒在申请人报警后,被黎某某捡走了,被申请人也没有进行搜查。2.申请人当天到潼南区中医院检查治疗,中医诊断为胸痹心痛,主证为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02373因病情好转出院。即便申请人本身患有心脏病,但是谭某某以及黎某某的行为导致申请人心脏病复发,亦是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谭某某、黎某某明知申请人本身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对其进行辱骂以及实施暴力行为,被申请人居然认定谭某某无伤害的故意亦无伤害的后果,明显系认定错误。二、由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其作出了不予处罚的错误决定。

被申请人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1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一、程序合法。2023627927分许接黎某电话报警称因纠纷被黎某某、谭某某殴打。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现场了解到报警人黎某与谭某某、黎某某因黎某驾车剐蹭到谭某某之女而发生争执,黎某控告谭某某和黎某某在过程中对其实施殴打。被申请人于628受案调查。在办案期内询问了案件相关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了被害人的医疗病历、事发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此外被申请人还多次居中协调以促当事双方化解矛盾,达成和解,但双方的赔偿预期差异过大,调解终未达成。经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在办案期限内于2023724对案涉嫌疑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案办案未超期,取证行为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本案取得了案件当事人黎某、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黎某某1、黎某1、田某某、杨某某的证人证言、事发现场视频监控、黎某医院就诊病历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实:20236279许,黎某用三轮车拉玉米秸秆回家时,在路途中玉米秸秆与路边行人谭某某1发生剐蹭但黎某并未理会。后谭某某1母亲黎某某1找到黎某希望黎某赔礼道歉,黎某拒不道歉,黎某某1与黎某遂争执起来。附近的黎某某1的家人谭某某、黎某某听到争吵后赶到现场,后黎某某、谭某某、黎某发生拉扯,过程中谭某某从黎某背后搂抱黎某致黎某倒地。事发后黎某即入潼南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黎某身体各项指标正常,体表检查无外伤。因此谭某某虽有搂抱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伤害后果。黎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被黎某某、谭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不能成立。黎某称因黎某某、谭某某二人的行为导致其心脏病发作的申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一是医院当天的检查记录及主治医生杨某某的证言足以证实黎某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并无心脏病发作症状,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客观证据不相符,不应采信;二是心脏病发作(未导致器质性损伤)不属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鉴定范围,即无法认定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被申请人综合申请人病历资料及其他证人证言认定本案无伤害后果的认定依据充分,结论正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其明确告知谭某某、黎某某患有心脏病因无证据支撑,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对谭某某使用钢钎问题因包括黎某在内均称谭某某未使用该钢钎对黎某实施加害行为,因此与本案无关。三、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内容适当。本案经全面调查,查明了谭某某不存在故意殴打黎某的违法事实,黎某的申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准确,处罚适当。

因谭某某与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府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第三人未向本府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2023921,本府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申请人黎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聪、邹清,第三人谭某某参加了听证。

经审理查明:20236279时许,申请人用三轮车拉玉米秸秆回家时,在路途中玉米秸秆与谭某某1发生剐蹭。谭某某1母亲黎某某1找申请人理论时与申请人发生争执,黎某某1的家人谭某某、黎某某听到争吵后赶到现场,后黎某某、谭某某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及拉扯,过程中谭某某从申请人背后搂抱致申请人倒地。事发后申请人到潼南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申请人身体各项指标正常,体表检查无外伤。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正>不罚决字202318),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潼南区中医院病历》(黎某)、《重庆市医疗住院收货票据》《现场视频光盘》《受案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黎某询问笔录》《谭某某询问笔录》《黎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询问笔录》《黎某某1询问笔录》《黎某1询问笔录》《杨某某询问笔录》《田某某询问笔录》《黎某申请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黎某医疗病历》《常住人口信息》《同步录音录像截图》《抓获经过》《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主体适格。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与第三人、黎某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第三人有拉扯、搂抱申请人的行为,但是该行为还不能达到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程度,且申请人的病历以及主治医生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申请人无外伤,无瘀伤,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并无心脏病发作症状。故被申请人基于查明的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正>不罚决字202318号),决定对谭某某不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724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1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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