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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08-30

潼府复决〔202320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玉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连江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660861017K

法定代表人:夏继春,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江府依复〔2023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51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5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江府依复〔20233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请求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建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的房屋。此前,当地政府开展征收工作,并与申请人等当地村民协商征收补偿事宜。而今,申请人房屋被断水断电,亦无法翻建或审办经营手续。此后,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当地政府以收购代替征收,其中《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开头记明:“为改善片区布局、消除片区危旧房屋,打造双江古镇美好形象,区政府决定正式启动该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购工作……经潼南区人民政府研究,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该方案第二条记明:“潼南区人民政府指定区旅投集团为本项目收购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委托双江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房屋的收购与补偿具体工作。”该方案第三条记明的政策法规依据均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评估的法律法规文件,所附收购具体名单中包含申请人房屋,且记明了评估价值。为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1.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或批复;2.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指定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收购业主单位的材料(会议纪要或批复);3.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收购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材料(含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等);4.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的材料及公告(含委托合同等)。”202358日,被申请人作出双江府依复〔202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存在,且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一)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之中就已经记明区政府决定正式启动收购工作,并指定业主单位,确定委托关系,即在区政府对请示作出处理之前,所有的事项都已由其确认,因此,除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之外,应存在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等文件可知,区政府“决定正式启动该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购工作”,该项决定应有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该方案中同样已经明确了被申请人确定业主单位事宜,业主单位也确定委托镇政府实施的事宜,同样也应制作、保存相应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会议纪要或批复及委托手续等政府信息应当存在,否则如此表述将毫无根据。(二)被申请人此前公布评估机构的推荐结果公示材料,《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中亦有预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的材料(含委托合同等)及公告应当存在,且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中应制作、获取或保管,被申请人应予公开。当前被申请人仅仅提供选定的结果公示材料,并未尽到公开责任。双江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38日、2020416日作出《双江镇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机构推荐结果公示》,记明:“双江镇因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需确定评估机构”,《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中亦有预评估结果,且该方案第三条政策法规依据第(三)项中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因此,在案涉项目进行时存在行政机关选定评估机构的事实,则亦应存在选定评估机构的材料,包括签订的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潼南区人民政府在2023427日所作潼南府依复〔202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页中认定应由被申请人申请事项第34项的内容,被申请人所作案涉答复亦与潼南区政府的答复相矛盾。

二、被申请人作为法定行政机关,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其不仅未能在工作过程中主动及时准确公示对群众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更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之后未尽到法定义务。无论是征收还是收购,都对人民群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应当在此过程中主动进行公示,其并未主动公示或释明,让人民群众无所适从。当地政府此前以征收名义开展工作,所发布的材料、告知申请人的信息均称是征收,此后却突然变为收购;在此基础上,就算如被申请人所述,存在由“征收”变为“收购”的过程,则在此过程中也应存在征收有关的信息。而无论是征收还是收购,实际都影响了预评估结果中的53户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更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宣传释明工作。实际上,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职责,申请人等群众无所适从,不知信息真假,亦不知是否合法。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敦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同时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建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称:区政府“决定正式启动该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购工作”,进而断定该项决定应有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这说明,被申请人无权“决定正式启动该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购工作”。这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因而,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主体资格,至于其臆断存在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亦同。2.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此前公布评估机构的推荐结果公示材料,《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中有预评估结果,进而断定被申请人处有其申请信息而未公开。申请人这一陈述表明,其先前申请的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向其提供,此其一。其二,根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房屋收购的主体是潼南区旅游集团,被申请人仅为潼南区旅游集团委托从事具体工作,这本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非政府信息,也就不存在“制作、获取或保管”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这些本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显然是在滥用信息公开法的相关权利。其三,至于鉴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是被申请人在接受委托后,为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也不损害被收购人的合法权利而为。预评估的结果,作为收购房屋的参考,这本无可厚非,申请人以此发挥其个人想象,进而断定被申请人处有“制作,获取或保管”的政府信息,依据何在?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由于未达其要求,就属于未尽法定义务。如前所述,申请人先前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及时、全部向其提供,申请人就此在同时向多机关、多部门申请公开这些信息,这显示申请人在撒天网,自己就不知道谁是这些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被申请人向其提供这些信息后,又多次反复要求公开本不存在而要向其提供达到其要求的信息,进而达到要挟政府,获取个人不法权利的目的。这才是申请人反复要求信息公开的唯一原因。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再次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没有法定职责。从区政府决定,到业主单位委托,再到被申请人接受委托这一系列行为,均说明被申请人不是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机关。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47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括:1.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或批复;2.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指定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收购业主单位的材料(会议纪要或批复);3.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收购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材料(含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等);4.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的材料及公告(含委托合同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35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江府依复〔20233号),告知申请人该四个方面的信息都不是被申请人制作,但保存有一些前期准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基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关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已于2023119日公开给您,文号为“双江府依复〔20231号”,现予告知。该回复于20235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3511日收到后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江府依复20231)、《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文件拟办单》《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双江府文20206)、《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双江镇城镇建设被收购房屋预评估明细表》《双江镇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机构推荐结果公示》(202038日)、《双江镇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机构推荐结果公示》(2020416日)、《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说明》《文件检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检索,其后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因此本案中本机关是否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不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范围。至于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建议。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5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江府依复〔2023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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