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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07-05

潼府复决202316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兵,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程川林,重庆市潼南区小渡派出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4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

申请人称:1、陈某某看到自己的孙子王某某被打倒在地,遂扑倒在孙子王某某身上,保护王某某不被继续殴打,结果自己遭到拉拽、脚踢而受伤,有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但是被申请人有意遗漏陈某某被殴打的违法事实。2、在场人员询问笔录不能作为王某某2、王某某3一家没有持械打人的证据。持械打人、砸坏汽车等事件发生在123日深夜11点半左右,在场没有其他证人,只有王某某2一家人及其亲戚,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3、当事人询问笔录不采信我家的证言,只采信王某某2、王某某3一家人的证言,打人砸车的人是不会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没有任何公正性。4、邻居询问笔录不能作为王某某2、王某某3一家人没有持械打人砸车的证据,123日晚上已是深夜11点半,来到现场的邻居只有郑某某一家人,郑某一家人。郑某某是王某某2妹妹王四的干亲家,郑某是郑某某的叔叔,属于亲戚关系,证据不能采信。派出所在调查时并未发现其存在亲属关系,是否存在包庇。5、现场视频明显有王某某2卡王某某脖子的动作,王某某3拉拽到一边,紧接着实施殴打,后来才有王某某倒地不省人事。足以证明殴打王某某事实成立。我们已经向派出所提供视频证据,但是并未被采信。6、王某某1是报警人,不安排指认打人砸物嫌疑人,不符合办案程序。7、王某用手机拍摄打人砸物视频时,手机被抢走并被砸坏,也被王四、王大的女儿打倒在地,不让王某指认打人砸物嫌疑人,不符合办案程序。8、王某某2、王某某3一家人持械砸坏汽车,抢夺并砸坏手机,砸坏眼镜的违法事实没有调查结论,没有做到秉公办案。9、除王某某2,王某某3,还有王四、王大、王大女儿等其他人行为极为嚣张,也有把王某打倒在地的犯罪事实,却没有处罚意见,没有做到秉公办案。请求撤销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一、程序合法。202312323时左右,王某某1报警称:其儿子王某某被王某某4的家人殴打。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王某某4、陈某某三人躺在地上,现场三人未见明显外伤,现场未使用器械。现王某某1要求依法办理。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现场了解到报警人王某某1是王某某的父亲。民警在现场了解到系王某某1一家和邻居王某某4一家因为停放车辆产生的邻里纠纷。民警迅速联系救护车将王某某、王某某4、陈某某三人送医院治疗。现场将王某某1、王某某5、王某、王某某6通知到派出所询问,并对该案受案调查。后对肖某、王某某4、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郑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2、王某某3、王某某7、丁某某进行询问,现场接收李某某提供的两段手机视频。期间对王某某、陈某某进行了伤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伤情鉴定结论于2023224日收到。因案情复杂,涉及在场人员众多,无法在短时间内将所有证据收集完毕。在2023222日将该案办案期限延长了三十日,并最终在2023329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办案未超期,取证行为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本案取得了王某某、陈某某一方和王某某3、王某某2双方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王某某1、王某某5、王某、王某某6、肖某、王某某4、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郑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7、丁某某的证人证言、王某某、陈某某的鉴定文书、现场接收的视频等证据。1、针对王某某被打和眼镜被打坏的情况调查:王某某1作为在场的报警人,其证言中表示:“只看到王某某和陈某某倒在地上,不知道怎么倒地的,以为被刀杀倒了”,事实王某某也并没有刀伤。王某某陈述:“我的头部被王二、王三用拳头打了两三下,头太痛就失去了意识,就倒地了,殴打自己持续了十几分钟”,王某某1的女朋友李某某陈述:“自己在录视频,未看到王某某被殴打的情况,只看到倒在地上了”,接受李某某的视频中也未摄录到王某某有被打的情况,且王某某未被摄录的时间大约在7秒钟的时间,王某某就已经倒在地上了。王某的陈述中:“自己的哥哥王某某和对方在推搡,然后看见哥哥王某某倒地了,具体是被打倒还是被推倒没看见”,邻居郑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也未看到王某某被殴打的情况,看到互相拉扯的情况,民警在出警现场发现了王某某的手机在地上,眼镜在地上。王某某陈述的王某某2、王某某3用拳头殴打自己的头部,王某某3和王某某2陈述辩解未殴打王某某。综合来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某被王某某2、王某某3殴打。2、王某被殴打和手机被抢的情况:王某某1陈述“王某被一群女的围殴,王某蜷缩在地上,持续了2分钟”,王某陈述:“有一个女子在抢自己的手机,有人拉了自己的衣服,有人把自己攘在地上”,王某的表哥王某某6陈述:“有三个女的在抓扯王某,把王某拖拽在了地上”,在王某某6的描述中并没有陈述有何人殴打了王某。后来民警在出警现场的地上找到两部手机,经过现场证实一部是王某某的,一部是王某的。在调查中,其他人员均未反映王某手机被抢的情况,也没有其他的人反映到王某被殴打的情况。在视频中未看到王某被围殴这个情况,也未看到有谁抢了手机的情况,综合全部证据,王某和王某某1父女的陈述中说王某被群殴的情况、手机被抢的情况,未突出人员,证据也不充分。3、王某某反映的车辆被砸坏的情况:民警在出警现场对车辆进行了拍照固定证据,车辆有疑似被擦挂的痕迹,经过调查,未发现是何人所为,王某某等一家人未提供相关的行为人,李某某拍摄的视频也未拍摄到有人砸坏其车辆,其他证人也未看到车辆被砸坏的情况。综合来看,王某某反映的车辆被砸坏的情况,证据不充分。4、王某某1反映的陈某某被打伤的情况:王某某陈述“一群人在殴打自己和奶奶陈某某”,陈某某陈述“有二十几个人用棒棒、拳头打王某某的头部、胸部、屁股,整个过程约5分钟,自己也不知道被谁踢了腰和腿,是自己倒在地上的,然后就昏迷了”。民警在出警现场未发现有殴打他人使用的棒棒及其他工具,王某某5提供给公安民警的视频中明显看到是陈某某自己躺在王某某的身边,未见有人殴打陈某某。调查的其他所有人均未反映到有谁殴打陈某某的情况。综合来看,陈某某反映的自己和孙子王某某被二十几个人用棒棒殴打、踢自己的腿的证据不够充分。5、王某某复议提出的未让王某某1、王某辨认人像的情况:办案民警通知王某某1及王某作辨认,其一,王某某1和王某在笔录中并未反映或者指认出何人就是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其二,王某某1不到公安机关作辨认,称自己在北京,并称自己的女儿王某读大学走了不在家,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综合以上情况,王某某1一家和王某某4一家是因为停车问题发生的邻里纠纷,没有证据证实有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6、在场当事人、邻居都有陈述、辩解的权利,虽然具有亲属关系,但是其证言有证明效力。我们已经通知过王某来辨认,但是王某某1他们自己不来,他们也不能明确具体是谁实施殴打。手机、眼镜、汽车被砸坏都只有他们单方提供证据,不能被采信。因为证据不充分,所以我们只能下不予处罚决定书。我们已经尽可能去采访过周围群众。三、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内容适当。本案经全面调查,基本查明了王某某3、王某某2不存在故意殴打王某某、陈某某的违法事实,被答复人王某某控告王某某4一家的王某某3、王某某2一家殴打行为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答复人决定对王某某3、王某某2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准确,处罚适当。

2023518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玉兵、程川林参加听证。

经审理查明:202312323时左右,申请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1报警称:申请人被王某某4的家人殴打。被申请人民警到达潼南区小路镇集灵村4159号后发现申请人、王某某4、陈某某三人躺在地上,现场三人未见明显外伤。民警迅速联系救护车将申请人、王某某4、陈某某三人送医院治疗。现场将王某某1、王某某5等人通知到派出所询问,并对该案受案调查。后对肖某、王某某4、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郑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2、王某某3、王某某7、丁某某等人进行询问,接收李某某及王某某5提供的手机视频。经调查本次纠纷系王某某1一家和邻居王某某4一家因为停放车辆产生的邻里纠纷。期间对王某某、陈某某进行了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显示申请人、陈某某为轻微伤。因案情复杂,涉及在场人员众多,无法在短时间内将所有证据收集完毕。被申请人在2023222日将该案办案期限延长了三十日,并最终在2023329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

以上事实《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陈某某)、《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王某某)、《鉴定文书》(潼公物鉴<临床>202349)、《鉴定文书》(潼公物鉴<临床>202335)、《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陈某某)、《照片》《视频录像》《维修结算单》《重庆金都精诚长安汽车4S店事故车材料表》《三星电子服务结果单》《接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接受证据清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情况》《鉴定委托及鉴定报告、送达情况》《询问笔录》(王某某1)、《询问笔录》(王某)、《询问笔录》(王某某6)、《询问笔录》(王某某5)、《询问笔录》(肖某)、《询问笔录》(王某某4)、《询问笔录》(李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询问笔录》(陈某某)、《询问笔录》(郑某)、《询问笔录》(石某某)、《询问笔录》(张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2)、《询问笔录》(王某某3)、《询问笔录》(王某某7)、《询问笔录》(丁某某)、《王某某6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王某某5提供视频》《调解协议》《收条》王某某1提供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之后,立即派员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2023124日受案。受案之后,被申请人2023222日将本案的审理期限延长了30并于202327日就申请人的受伤情况申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机构2023217日作出鉴定文书(潼公物鉴<临床>202335),于2023224就陈某某的受伤情况申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机构于2023315作出鉴定文书(潼公物鉴<临床>202349)。被申请人最终于2023329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124日受案之后,2023222日将本案的审理期限延长了30,其中针对王某某、陈某某申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被申请人2023329日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并在合法期限内送达给申请人,未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调查收集的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2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也无法证明申请人的汽车、手机、眼镜等财物的损坏是王某某2造成的。被申请人基于调查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决定对王某某2不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决定书引用法条表述存在瑕疵引用法条应正确表述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该告知确属不当本府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329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2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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