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1〕3号
申请人:冉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治>行罚决字〔2021〕5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治>行罚决字〔2021〕57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体罚,并以威胁将涉案事件告知其亲属等行为对其进行胁迫,其不得不委曲求全,在办案民警的引导下作出供认口供。案件办理结果与事实不符,证据不清,请求区政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2日23时许,被申请人在潼南区桂林街道某某处检查时,现场查获多名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后对涉案人员进行传唤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2021年2月2日晚22时许,申请人在某某房间内,以458元人民币的套餐价格为刘某提供服务,期间申请人采用乳房对刘某背部进行按摩,用嘴巴亲吻刘某胸部和吞吐阴茎,用手给刘某“打飞机”等行为至刘某射精的方式进行卖淫活动。被申请人在依法按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请求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日晚22时许,申请人在某某房间内,以458元人民币的套餐价格为刘某提供服务,期间申请人采用乳房对刘某背部进行按摩,用嘴巴亲吻刘某胸部和吞吐阴茎等方式至刘某射精。被申请人基于调查所获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2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冉某某)、《询问笔录》(刘某)、《询问笔录》(邓某某1)、《询问笔录》(邓某某2)、《询问笔录》(张某)、《询问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冉某某)、《辨认笔录》(刘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冉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刘某)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冉某某、刘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冉某某、刘某的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性服务,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治>行罚决字〔2021〕5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治>行罚决字〔2021〕5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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